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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5.10.26.交路字第0950055273號函
公(發)布日: 095.10.26
本  文:
  主旨:貴府函詢身心障礙電動代步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條之 1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5年10月16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16022號函移  貴府
        95年10月12日府社障字第0950606430號函辦理。
    二、本案貴府所提電動代步車如為目前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稱為電動
        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者,因該等載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並
        不得行駛於道路,只能於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
        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
        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條文
        第32條之 1規定之適用。
    三、另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
        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
        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並不適用前揭新修正
        條文第32條之 1之規範,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
        定。(交通部 95.10.26.  交路字第0九五00五五二七三號函
        )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