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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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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刊日期:201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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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北區監理所的藝文邂逅 |
我們為提供更親民及多元的服務,在行政大樓二樓筆試候考區設置了「文化藝廊」,李所長特別邀請專精於書法及國畫藝術的台灣新世紀文化藝術協會陳副理事長弘年,展出其擅長之花鳥畫作,讓洽公民眾及同仁除了公務之外有另一個觀摩學習書畫藝術與互相交流的平台,營造機關參與公益、提升藝文風氣暨陶冶性情的優質洽公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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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應申請臨時牌照?申領期限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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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車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之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二、領用期限: 依前點第1項至第3項領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天,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1次為限,第4項得視行程核定,但不得超過15天。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最多 不得超過3個月,並應於出境時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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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後,車體如何處理及申請回收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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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車可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洽詢專線:0800-085-717;回收獎勵金之申請亦洽詢該專線。本所亦設有廢車回收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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