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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03.6.18
第三十一條(未繫安全帶、未安置幼童安全椅、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
  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
  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