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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訂定時間: 109.1.14
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60公里,惟個別開
        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3.5m(含)以上,且線型及視距均
        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估調整為80公里以
        上。
  (二)車輛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
        速車道或主線車道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
        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開
        放路肩終點上游500m(得視現場條件調整)範圍內限往出口車流
        行駛,得銜接減速車道駛出,不得變換車道;非往出口小車須於
        開放路肩終點上游500m前(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變換至主線車道
        (類型 1)。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銜接輔助車道、一
        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類型 2)。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 2次,持續 2小時以上
        ,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
        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 2次,持續 2小時以
        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儀控等
        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3m,開放車種
          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須評估路肩是否應拓寬
          。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間
          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新增
          車道漸變區(詳附圖 1~ 3)。若加速車道為 2車道,則應於
          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肩,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輛匯流
          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放路肩終
          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 1車道漸變為 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
          。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規
          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路人違規
          。
        5.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線
          匯出之車輛。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建
            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段
              ,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對右
              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個
              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料)
              。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通
            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形
            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工程
            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 1~ 2,標誌詳圖
            如附圖 3~ 7):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
              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75
              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前方路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
              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道」(含時
              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
              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 限小型
              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500m處設置「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 終點」牌面,並
              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除外
              )。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肩通行
               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助車道相
              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 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路
              肩通行 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 禁止變換車
              道」(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要
              增設。
            E.路肩速限(60公里)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 LCS)共構,
              如無設置 L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m處。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路
              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
              :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
                    里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拓
              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放
              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察紀
              錄報局,為期 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 3次觀
              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
              :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上
              平均車速低於 60km/hr,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車道之可
              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考
            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
    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
    或三面轉板。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
    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