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院臺交字第一0一00五八三八
0號函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意旨訂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十三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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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並由所轄各區監
理所(下稱監理機關)以公路總局名義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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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於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及歇業等未
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於公路總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
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對象應以該
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優先汰
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經監
理機關同意)。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且輔以申請業
者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
,依序補助汰換。
E.申請業者應依下列期程,提具申請購車計畫。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
方式營運,兼有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不得併計。路線尚
無配置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得接受補助(爾後
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比例)。但業者所
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者皆不適行無障礙車輛者,
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
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中型巴士為限。如確有汰
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次
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明
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
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
無障礙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若有餘裕時
,得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
同前項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
車輛中,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
車輛數限額倘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
國道客運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
礙大客車之營運時間。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
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者。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
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者,惟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者不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倘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
車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完成交車領牌者,應連同
本年度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者。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
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系統
設備。
2.中型巴士: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必須符合車
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
少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
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車輛及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另訂
規定外,以其申請日所屬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應須
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
核准文件,檢附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值率
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
之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
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
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者,不適用
前目規定:
(1)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客運業者購置
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客運業者進口
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廠
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多
卡通驗票機,且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
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另多卡通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該等配備
補助金額應依所屬汰換年度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
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總局指示期程內(核定後四十五日
內,且除另有指示原則優先以「一般公路客運」車輛申請),
向主管監理機關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惟
特殊案件經公路總局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總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
總額後全數核補,惟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
補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
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前項附表指標
定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
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繳銷、
吊銷、註銷之車輛)之車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
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
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
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以及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
張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
3.補助額度及上限: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報停、
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
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
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仍以一輛
計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三十
輛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二十輛為
上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以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原則依據上開額度上限分配
,惟遇特殊狀況,公路總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應不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業稅
,有相關規定免徵稅額者,則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4)另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
金額、自籌金額,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
度及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 *
補助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總局核定之補
助金額。
(5)客運業者受補助車輛之金額比例逾半之車價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總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
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
前一年度之統計)與「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表」(如附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
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
請資料提報至公路總局;公路總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
後,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
知照辦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
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總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
各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所業
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核給評
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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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款規定:
(一)請款金額:經審查合格列入補助之客運業者,應依核定同意補
助經費額度請款,且於核定日期前完成購車合約及交車領牌,
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購車合約、交車領牌作業及辦理請款者或
經通知未於三日內完成補正,視同放棄,由公路總局依優先順
序就其它候補車輛或業者次序遞補。
(二)受理請款時程:監理機關轉知核定內容次日起至申請年度十二
月之第二週內檢附各項請款書表向轄管公路監理機關或轄區監
理機關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
(三)請款表件:請款時應檢送下列請款書表。
1.【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四份(附表三)。
2.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四份(附表二)。
3.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監理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登記表)
或公司監理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各四份。
4.購車合約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5.購車單據影本(正本送監理機關、站審查後發還,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四份。
6.【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四份(附表四,含【汰舊
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附表五)。
7.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四份。
8.低地板大客車檢附「車輛審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加蓋與
正本相符)四份。
9.【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四份(附表六)、【汰舊換新車輛
】收據四份(附表七)。
10.【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附表
八)。
11.車輛外觀(含補助字樣標示、車牌等)及內部(含安裝公車
動態資訊系統及多卡通驗票機等相關設備)之現場照片四份
。
12.購車合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所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
本相符)四份,惟倘因簽約時無法進行公證者,可檢附佐證
資料(例如該地區無公證事務等),經監理機關審查同意後
,以認證書影本提出補助申請。
(四)請款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已核定補助之購車案應督導業者依提出之計畫執行,並按
規定時程受理請款申請、撥款及報核。
(2)審查業者提報之請款書表,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
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於三日內補正,視同放棄。
(3)審查完成依程序撥款,各項請款書表乙份(收據由監理機
關影印檢附)應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報公路總
局備查。
(4)協助調查並審查客運業者提報之績效指標值(附表十),
且於申請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陳報公路總局。
(5)接受購車補助車輛,應於公路總局監理系統中車籍資料登
錄管制,相關規定應參採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路監運字
第一0三一00一九四二號函頒「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
補助經費核撥處理原則」內「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
舊換新管制作業規定」辦理;監理機關於核對汰換舊車號
無誤後,於新領牌照登記書註記為「此車受○○年公運計
劃補助(公路總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逾期請款,倘
屬客運公司之單獨問題者,而申請獲公路總局同意展延者
,每輛車每逾一個日曆天扣補助額度『千分之一』款項,
以提高補助款核銷之執行績效。
(6)有關受補助車輛申請延長交車時程部分,各監理機關應視
個案所提事實合理性逕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7)請款文件審查注意事項
A.「購車補助申請書」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新車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d.確認新車登檢領照日期是否正確與是否符合規定。
e.倘有重大改變且未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監理機關得逕
為准駁,且副知公路總局。
B.「購車合約影本」
a.購車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b.業者所送購車發票金額是否與合約金額一致。
c.購車合約金額中,所含之保固期限之合理性(一年或
五萬公里行駛里程)。
C.「請款書」
a.請款單據明細表所列發票號碼是否正確。
b.請款單據明細表與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c.應查明各業者歷年是否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之紀
錄,且於該等款項未結清前不得核撥補助。
D.「附加價值率符合規定之文件」
a.受補助購置車輛資料是否與文件相符。
b.文件是否為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
2.公路總局: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請款書表資料,並於申
請年度之次一年度年二月底前完成結報。
(五)申請年度內監理機關已受理,惟核定路線移撥為市區客運,則
全案申請程序移由該管直轄市暨縣(市)政府(稱執行機關)
續辦,且應於監理機關核定額度內核款。執行機關於請款表件
審核無誤後,函送相關原始憑證、請款表件與收據至監理機關
,復由監理機關將款項匯至執行機關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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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應辦事項:
(一)監理機關:
1.監理機關於受理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案件執行完成後將補助情
形彙整陳送公路總局。
2.監理機關於完成經費核撥程序後,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
第三項,由監理機關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
單。
(二)受補助業者:
1.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標示貼紙,由受補助業者自行印
製。貼紙文字及圖案部分不可透視,淺色處應打白色網底,
並採用網版印刷,公路總局備有樣張及電子檔可供參考。張
貼位置以乘客上車車門側之車身前半段明顯處為原則,並以
張貼車窗玻璃為主。甲類大客車應張貼大型(八十乘八十公
分)貼紙,乙類大客車應張貼中型(六十乘六十公分)貼紙
,其他種類車輛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公分)貼紙。倘有個
別車輛未能依照前揭原則張貼,應檢具理由及擬辦方案,報
經該管監理機關同意後實施,其張貼位置得酌情放寬為乘客
上車車門側適當處,不限於車身前半段;倘車窗玻璃無法容
納原規劃之貼紙尺寸,甲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中型(六十乘
六十公分)貼紙,乙類大客車得放寬張貼小型(四十乘四十
公分)貼紙。貼紙張貼後,不得以廣告附蓋其上,倘有破損
應即時補正。
2.本年度接受補助之車輛,自領牌日起五年內,限於行駛接受
補助業者之一般(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以行駛
班車辦理包車出租,以其核定行駛之一般(國道)客運路線
為限。
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規處分外,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核予警
告、廢止該違規車輛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全部之補助,且追繳
已核撥之補助款。
3.受補助車輛作抵押借貸用途時,客運業者有向監理機關知照
之義務,且各監理機關應確實審核「應以自付額度內申請抵
押金額」、「需提出受補助車輛被扣押時之因應方案」、「
車主必須為客運業者本身,不得為第三人」等三原則後,再
行准駁。
4.客運業者於領牌日起五年內申請繳銷、過戶、停駛等各項異
動者,不予同意。但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受
補助之車輛領牌滿三年,並依使用年期比例繳回補助款者(
使用年限基準以十二年計算),不在此限。
5.受補助之車輛應自領牌日起依本局訂定之「受補助營業大客
車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及申請使用須知」規定,免費提供本局
或分配提供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刊登公益廣告。
6.配合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兩業車輛混合調度之試辦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經雙方路
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進行車輛之混合調度;至其餘受
補助車輛規範仍依汰換年度相關補助規定辦理,不可混用。
7.其它因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務需要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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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運業者違反本補助要點處理規定:
(一)核撥經費時,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事實,或監理機關得認為有發
生嚴重影響公司經營,致影響補助車輛採購之事實,其補助款
不予撥付。
(二)未依本補助要點執行期程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違反本要點申請規定或前一年申請公路總局相關購車補助有違
反使用限制規定或轉售時,應視情節輕重得追回違規車輛已撥
付之補助款,且違規業者當年度不得提出申請計畫;倘當年度
業經公路總局核列完成,則得連同當年度核定內容一併撤銷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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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附表:
(一)表一:【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二)表二:申請路線大客車汰換車輛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三)表三:【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申請書
(四)表四:【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書
(五)表五:【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補助請款單據明細表
(六)表六:【汰舊換新車輛】切結書
(七)表七:【汰舊換新車輛】收據
(八)表八:【汰舊換新車輛】申請年度補助車輛汰舊換新細目表(
由各申請業者填寫,監理機關審查)。
(九)表九:服務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由各申請業者填寫,
監理機關審查)。
(十)表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
(十一)表十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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