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
六條第六款規定辦理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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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本要點規
定配合辦理評鑑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評鑑:
(一)擅自停、歇業或主管機關已處分停業、強制停業。
(二)主事務所他遷不明。
(三)已無經營遊覽車業務或無營運車輛。
(四)其他依規定應申請歇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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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等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四類,各等第意涵及應至少
達到之等第標準如下:
(一)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科技化專業管理
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以上:
1.基本安全紀錄達優等標準。
2.專業科技化管理達優等標準。
3.品牌化經營考核評分總分達八十分以上。
(二)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科技化專業管理作
為,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以上:
1.基本安全紀錄達甲等標準。
2.專業科技化管理達甲等標準。
(三)乙等:係指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安全紀錄應達乙等標準以上
。
(四)不列等:係指安全紀錄未達乙等標準或有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
改善尚未完成改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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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等第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表,各年度評鑑項目或標準之修正調整,
由本局於項目採計紀錄期間之前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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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作業時間由本局通知業者公會轉知業者,原則兩年至少辦理一次
,但得視需要每年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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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評鑑作業由本局統計評鑑期間安全紀錄項目資料辦理乙等評鑑作
業後,依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評列為乙等或不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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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者安全紀錄評定符合甲等以上標準者,得於通知規定時間內備妥符
合甲等專業管理標準書面說明資料申請甲等符合性評鑑,未於規定時
間內提出申請或未依限補正資料視同放棄或經評鑑後不符合甲等標準
者,評列為乙等;經評鑑後符合甲等標準但未符合優等標準者,評列
為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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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前點評鑑符合優等標準且安全紀錄符合優等標準之業者,得再於通
知規定期間內備妥符合優等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書面說明資料申請優
等符合性評鑑,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或未依限補正資料者,視同
放棄,評列為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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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優等符合性評鑑之業者,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組成評
鑑小組,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核並由業者進行簡報後評分,評鑑結
果未達優等標準者,評列為甲等;評鑑結果達優等標準者,評列為優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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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業者,每半年定期檢核安全紀錄或有發生
重大傷亡有責事故時,其安全紀錄有不符原評列等第標準情形,依實
際安全紀錄即予調整評列等第;其安全紀錄屬應不予列等者,評列不
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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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年度評鑑評列不列等之業者,於完成改善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
上安全紀錄,經確認已達乙等標準者,改列為乙等,並適用前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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