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法規資訊 > 所有條文
字級: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民營汽車駕駛
    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使用地(交通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
    審查,並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汽車駕駛訓練班使用其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
    為本府交通處(公路局)。
三、駕訓班之教練場地、班舍、建築物及停車場所等面積應符合(附表一
    )之規定。
四、駕訓班負責人應檢具左列表件一式十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所、站申請
    :
(一)設班計畫書(如附表二)。
(二)計畫興建舍、停車場、教練場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其
      他有關建築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等)。
(三)班舍位置圖。
(四)負責人及班主任身分學經歷等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之用途,惟申請人為所
      有權人免附)。
(六)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申請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八)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交通用地申請書(如附表三)
      。
(九)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地上設施、公共設施)
      。
(十)組織章程及學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籌設書表時,應依左列規定程序
    辦理:
(一)先行核對所送書表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如有欠缺或不符者應
      退回補正)。
(二)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會同當
      地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實地會勘。
(三)審查勘驗合格後,轉報本府交通處(公路局)依變更前之土地使用
      編定類別簽會省府有關機關同意。
(四)經複審合格後即函復各該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轉知申請人逕向縣(市
      )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六、地政單位核准變更編定,並辦妥登簿後,申請人將憑有關文件,向當
    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興建班舍。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下列非都市土地不得申請變更作為汽車駕駛訓練班使用地:
    1.特定農業區。
    2.特定專用區。
    3.工業區。
    4.山坡地查定為五級以上者土地。
    5.已實施農地重劃之農地。
    6.經政府規劃與重大投資改良之農地。
    7.一般農業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農牧用地。
    8.租用農地。
(二)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三)
(三)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開發變更使用者,於依法完成懲處之日起二
      年內暫停核發興辦事業設置許可。
八、申請用地為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核准計畫內興
    辦項目使用,不得變更用途使用,且不得再變更編定為其他用途。興
    辦事業計畫經撤銷或註銷時,已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回復
    原編定。
十、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汽車駕訓班使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會勘紀錄
    表(如附表四)。
附表一
駕訓班教練場面積標準表
┌─────┬─┬─┬─┬─┬─┬─┬──┐
│    訓    │小│大│聯│小│小│大│小聯│
│          │型│客│結│型│型│客│型結│
│          │車│、│車│車│車│、│車車│
│    練    │  │貨│  │及│及│貨│、  │
│          │  │車│  │大│聯│車│大  │
│          │  │  │  │客│結│及│客  │
│    車    │  │  │  │、│車│聯│、  │
│          │  │  │  │貨│  │結│貨  │
│          │  │  │  │車│  │車│車  │
│    種    │  │  │  │  │  │  │及  │
├─────┼─┼─┼─┼─┼─┼─┼──┤
│    教    │  │  │  │  │  │  │    │
│          │  │一│一│一│二│二│ 二 │
│          │六│0│0│四│0│0│ 四 │
│    練    │、│、│、│、│、│、│ 、 │
│          │0│0│0│0│0│0│ 0 │
│          │0│0│0│0│0│0│ 0 │
│    場    │0│0│0│0│0│0│ 0 │
│          │平│平│平│平│平│平│ 平 │
│          │方│方│方│方│方│方│ 方 │
│    面    │公│公│公│公│公│公│ 公 │
│          │尺│尺│尺│尺│尺│尺│ 尺 │
│          │以│以│以│以│以│以│ 以 │
│    積    │上│上│上│上│上│上│ 上 │
├─────┼─┴─┴─┴─┴─┴─┴──┤
│    備    │1.2.          3.            │
│          │不班來場之,部小,積,至上  │
│          │含舍賓面基超分型以,但少。  │
│          │班建停積本過至車樓惟不應    │
│          │舍築車之面本少教地僅含為    │
│          │建物用比積標應練板限地四    │
│          │築、︶例範準為場面設下、    │
│          │物停樓,圍表百得積置層五    │
│          │停車地於內規分以計三︶0    │
│          │車場板本為定之立算層,0    │
│          │場︵面標百之五體教︵且平    │
│          │面含積準分基。方練含基方    │
│          │積本佔表之本  式場地地公    │
│          │。班教規十面  設總面面尺    │
│   註     │  及練定  積  置面層積以    │
└─────┴──────────────┘
附表三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受文機關:        縣(市)政府
申請事項:
本人在左列土地上必需作(      )使用,爰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及有關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惠予辦理。
┌───┬──┬┬┬┬─┐
│      │鄉鎮││││  │
│      ├──┼┼┼┤  │
│  土  │地段││││合│
│      ├──┼┼┼┤  │
│      │小段││││  │
│  地  ├──┼┼┼┤  │
│      │地目││││  │
│      ├──┼┼┼┤  │
│  標  │等則││││  │
│      ├──┼┼┼┤  │
│      │面積││││  │
│  示  │(公││││計│
│      │頃)││││  │
├───┼──┼┼┼┼─┤申住
│原  及│使用││││  │請
│使  編│分區││││  │人址
│用  定├──┼┼┼┼─┤::
│分  類│編定││││  │
│區  別│類別││││  │
├───┼──┼┼┼┼─┤
│申編及│編定││││  │
│請定面│類別││││  │
│變類積├──┼┼┼┼─┤
│更別  │面積││││  │
│      │(公││││  │
│      │頃)││││  │
├───┴──┼┼┼┼─┤
│奉 興 事 依 ││││  │
│准 辦 業 據 ││││  │
├──┬───┼┼┼┼─┤
│土地│本  土││││  │
│使用│筆  地││││  │
│現況├───┼┼┼┤  │︵
│    │鄰  接││││  │蓋
│    │土  地││││  │章
├──┴───┼┼┼┤  │︶
│土  所  權  ││││  │
│地  有  人  ││││  │
├──────┼┼┼┤  │
│備      註  ││││  │
└──────┴┴┴┴─┘
附註: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申請變更編定者,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十條規定,以各該使用分區准許變更者為限。
      二、本申請書應填寫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並
          繳納規費及檢附左列各五份文件:
      (一)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土地使用同意書。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2.符合土地法第二0八條規定得徵收而以協議價購取得者,以
            地價發放清冊代替之。
          3.持分共有者,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
      (四)土地使用斗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少於1/1200,位
            置圖不得少於 1/500,均應著色表示)。
      (五)其他有關文件。
      左列申請免附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興辦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
      件:
      (一)符合第十二點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管制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自有土地。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
附表四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汽車駕駛訓練班使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會勘記錄
表
┌────┬───┬───┬───────┬──┐
│\ 申姓土│申請人│      │              │    │
│ \請名地│姓  名│      │              │    │
│會\人 座├───┼───┼───┬───┼──┤
│勘 \  落│土  地│      │      │(面積│    │
│單位\   │座  落│      │      │公頃)│    │
│及事 \ \├───┴───┼───┼───┼──┤
│項      │              │審  查│會勘人│備註│
│        │              │結  果│簽  章│(註│
│        │              ├─┬─┤      │明具│
│        │會  勘  事  項│合│不│      │體審│
│        │              │  │合│      │查意│
│        │              │格│格│      │見)│
├────┼───────┼─┼─┼───┼──┤
│        │1.變更編定用地│  │  │      │    │
│   地   │  是否符合變更│  │  │      │    │
│        │  編定規定    │  │  │      │    │
│        ├───────┼─┼─┼───┼──┤
│        │2.地籍圖謄本有│  │  │      │    │
│        │  無著色劃定擬│  │  │      │    │
│        │  使用範圍    │  │  │      │    │
│        ├───────┼─┼─┼───┼──┤
│        │3.擬申請變更編│  │  │      │    │
│        │  定之位置圖與│  │  │      │    │
│        │  地籍圖謄本是│  │  │      │    │
│        │  否齊全      │  │  │      │    │
│        ├───────┼─┼─┼───┼──┤
│        │4.是否使用已實│  │  │      │    │
│   政   │  施農地重劃之│  │  │      │    │
│        │  農地        │  │  │      │    │
├────┼───────┼─┼─┼───┼──┤
│        │1.申請用地是否│  │  │      │    │
│   建   │  臨接道路(道│  │  │      │    │
│        │  路寬度臨街長│  │  │      │    │
│        │  度是否得為該│  │  │      │    │
│        │  目的事業建築│  │  │      │    │
│        │  使用)      │  │  │      │    │
│        ├───────┼─┼─┼───┼──┤
│        │2.是否影響鄰近│  │  │      │    │
│        │  農地灌溉排水│  │  │      │    │
│        │  設施        │  │  │      │    │
│        ├───────┼─┼─┼───┼──┤
│        │3.是否污染鄰近│  │  │      │    │
│        │  農地灌溉水源│  │  │      │    │
│        ├───────┼─┼─┼───┼──┤
│        │4.是否符「臺灣│  │  │      │    │
│        │  省各河川區域│  │  │      │    │
│        │  內申請許可設│  │  │      │    │
│        │  施汽車駕駛場│  │  │      │    │
│        │  處理原則」。│  │  │      │    │
│        ├───────┼─┼─┼───┼──┤
│        │5.是否位於水源│  │  │      │    │
│   設   │  水質水量保護│  │  │      │    │
│        │  區內        │  │  │      │    │
├────┼───────┼─┼─┼───┼──┤
│   農   │1.是否利用經編│  │  │      │    │
│        │  定為特定農業│  │  │      │    │
│        │  區農牧用地  │  │  │      │    │
│        ├───────┼─┼─┼───┼──┤
│        │2.是否妨礙鄰近│  │  │      │    │
│        │  農田耕作與生│  │  │      │    │
│        │  產          │  │  │      │    │
│        ├───────┼─┼─┼───┼──┤
│        │3.是否妨礙鄰近│  │  │      │    │
│        │  農業運輸通行│  │  │      │    │
│        ├───────┼─┼─┼───┼──┤
│        │4.是否利用經政│  │  │      │    │
│        │  府規劃及劃定│  │  │      │    │
│        │  之農產專業區│  │  │      │    │
│        │  農地        │  │  │      │    │
│        ├───────┼─┼─┼───┼──┤
│        │5.是否利用經辦│  │  │      │    │
│        │  理農地綜合規│  │  │      │    │
│        │  劃並已執行及│  │  │      │    │
│        │  投資農業生產│  │  │      │    │
│        │  區段        │  │  │      │    │
│        ├───────┼─┼─┼───┼──┤
│        │6.是否利用山坡│  │  │      │    │
│        │  地範圍內及需│  │  │      │    │
│        │  開挖整地之農│  │  │      │    │
│        │  牧用地      │  │  │      │    │
│        ├───────┼─┼─┼───┼──┤
│        │7.是否利用一般│  │  │      │    │
│        │  農業區一至八│  │  │      │    │
│        │  等則田地目農│  │  │      │    │
│        │  牧用地      │  │  │      │    │
│   業   │ .是否影響農地│  │  │      │    │
│        │  利用        │  │  │      │    │
├────┼───────┼─┼─┼───┼──┤
│警    政│是否影響附近道│  │  │      │    │
│        │路交通安全及秩│  │  │      │    │
│        │序            │  │  │      │    │
├────┼───────┼─┼─┼───┼──┤
│環    保│是否污染鄰近居│  │  │      │    │
│        │住環境        │  │  │      │    │
├────┼───────┼─┼─┼───┼──┤
│   監   │申請面積位置建│  │  │      │    │
│   理   │築班舍、停車場│  │  │      │    │
│        │是否適當。    │  │  │      │    │
├────┼───────┼─┼─┼───┼──┤
│   其   │              │  │  │      │    │
│   他   │              │  │  │      │    │
├────┼───────┼─┼─┼───┼──┤
│附    註│              │  │  │      │    │
├────┼───────┼─┼─┼───┼──┤
│會勘結論│              │  │  │      │    │
└────┴───────┴─┴─┴───┴──┘
@[附表二] 臺灣省民營汽車駕訓班計畫書
臺灣省公路局法令輯要八十六年二月 557-5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