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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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覺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零點六以上或矯正後達零點八以上
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一百五十
度以上,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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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聽覺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
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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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障礙,聲音功能或語言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
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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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雙手手指缺損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
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得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或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雙手大拇指全缺。
(二)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三)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且食指或中指亦有
一指全缺或功能全無
(四)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五)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六)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
(七)雙手手指或手掌缺損,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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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
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
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左手缺損或右手缺損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
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
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
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
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
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
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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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功能障礙者(如四
肢不全痲痺、軀幹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
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限以自動排檔車輛或改裝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特製車報考。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機車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
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能蹲立自如。
(三)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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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
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
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
括下列各項:
(一)改裝說明圖
1.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廠牌。
3.型式。
4.出廠年月。
5.車身或引擎號碼。
6.車主資料。
(二)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三)改裝日期。
(四)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大型重型機車改裝特製車僅限油門、煞車系統等操控系統之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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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
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免附)。
(四)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
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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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應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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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心障礙者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
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汽車及機車普通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
,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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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
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
條件限制。
自備車輛規格符合小型車職業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職業小型車
考驗場考驗;自備車輛規格僅符合小型車普通考照用車標準者,在
普通小型車考驗場考驗,並仍應考驗「曲巷調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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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
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
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
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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