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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攜帶
    乘車,但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患重疾、劣疾者。
    (二)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足以妨害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三、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
    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四、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
    通道,以免其衝出籠、簍、網,危害他人身體或妨害乘客安寧。

五、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以免其排洩物外漏,
    妨害公共衛生。

六、旅客攜帶小動物,應購半票一張。

七、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
    犬。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