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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為辦理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公路公共運輸提升需求提報申請補助
    電動大客車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相關申請計畫規定辦理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公共運輸提升需求申請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
    助之計畫,如有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者,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客運業
    者之「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及初審意見說明函報交通部
    申請補助,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邀集專家學者
    、相關機關審查核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應以
    使用於市區公車路線營運為限;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車輛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類
        大客車並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安全檢測基準。
  (二)車輛應配備動態資訊顯示系統(含站名播報系統、旅客資訊顯示
        系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三)應配備多卡通驗票機設備。
  (四)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
        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以補
    助不含電池成本之電動大客車車體價格為限;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如
    下列規定:
  (一)一般型計畫之汰舊換新車輛部分,每輛補助不含電池之車體價格
        之49%,但每輛最多以不超過新臺幣267.2萬元為限。
  (二)競爭型計畫之新闢路線車輛部分,每輛補助不含電池之車體價格
        之80%,但每輛最多以不超過新臺幣375萬元為限。
  (三)一般型計畫之乙類大客車部分,補助不含電池之車體價格,每輛
        以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四)競爭型計畫之乙類大客車部分,補助不含電池之車體價格,每輛
        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

六、客運業者之「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應依附件一計畫書
    內容格式撰寫,並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規劃說明:
  (一)計畫目標。
  (二)電動大客車營運規劃,至少應包括客運業者名稱、營運路線、各
        營運路線車輛數、停靠站、每日營運班次等。
  (三)電動大客車廠牌、車輛購置價格(分別說明車體及電池(購置或
        租賃)價格)及其營運品質穩定性確認說明。
  (四)確保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至少8年(不得移列其他路線使用,前4
        年不得低於申請時服務水準)之自主維運規劃說明。
  (五)確保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之完整自主配套規劃說明(至少包括電
        池充電設施或電池抽換機制及後勤維修規劃等)。
  (六)規劃購置之電動大客車與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營運成本比較分
        析說明。
  (七)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經費總額(分別說明車體、電池(購置或租
        賃)費用)。

七、一0三年起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除應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外,並
    應取得符合附件二「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及附件三「電動大客
    車附加價值率」證明文件。

八、一0三年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
    計畫,有關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除由交通部依本要點第五點補助電
    動大客車車體費用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增加補助電動大客車車體、
    電池(購置或租賃)費用等經費;其項目及補助比例、經費上限額度
    如下:
  (一)車體價格部份,另增加補助每輛新臺幣50萬元。
  (二)電池購置或租賃費用,每輛補助新臺幣 100萬元。但未來如對電
        池規格另有補助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九、一0三年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需
    求計畫,由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依下列程序審查所提
    報營運計畫書:
  (一)計畫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營運計畫書及初審意見說明
        一式 5份(含電子檔)送交通部,由交通部函轉請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經濟部及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就營運計畫書格式內容進行
        初審,並將需修正及補充說明之初審意見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考修正。
  (二)計畫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修正營運計畫書後,應檢附營
        運計畫書及修正初審意見一式10份(含電子檔)送交通部,由交
        通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及邀集專家學者、相關機關
        召開計畫審查會議核定之。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得就
    客運業者全部車輛或其一路線之全部車輛研提分年整體性計畫書,逐
    年將柴油大客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車;計畫分年自一0三年至一0五年
    期為限,且汰換車輛數至少應達十輛以上。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研提之分年整體性計畫,得優先辦理審
    查,核定後並優先補助之。

十一、經交通部同意核定補助屬競爭型計畫之電動大客車,其車輛營運不
      得再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營運虧損補貼;核定補助屬一般型計
      畫之電動大客車,其車輛營運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營運虧損補
      貼時,其營運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

十二、經同意核定補助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
      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十三、一般公路客運業者得由公路總局依本要點規定提報申請補助電動大
      客車需求計畫,但營運使用應以非山區公(道)路之路線為限。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路總局應確實監督所提報經交通部同意核定
      補助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客運業者未能依照
      核定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予改善或未能依所報維持電動大
      客車正常營運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追回補助款項。

十五、第七點規定之「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證明文件,由車輛製造
      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交通部委託之財團法
      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請辦理;「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證明文
      件,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
      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十六、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增修訂之
      。
      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提出申請補助之申請者,得優先適用第七點至
      第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