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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
    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儲值卡得免載
    此項),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
    、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儲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
    )。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
    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
    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
            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
            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
            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
    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
    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
    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分鐘以前辦理,
    並依下列標準計扣手續費:
  (一)票價未滿_元以下者,每張車票扣_元。
  (二)票價_元以上未滿_元者,每張車票扣_元。
  (三)票價(含)_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_元。
  (四)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
        額,惟得酌扣手續費。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
    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
        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
        價。
  (二)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
        票者,無庸另行補票。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
    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
    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
    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
        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
    ,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
    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
    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
    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
    ,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
        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五)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
    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
    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
    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
    之金額賠償。

柒、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
    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
    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
    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
    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
    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
      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
      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