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法規資訊 > 所有條文
字級: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時間: 108.11.14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
    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
    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及使用期間。
    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
    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
    起迄區間、【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
    及使用期間。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
    當班車為限。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
五、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例如各類回數票等)應記載業者名稱、地址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發售編號
    、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
    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
    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六、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
    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七、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
            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
            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
            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八、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
    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
    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
    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該車次開(發)車
    前辦理,並依下列基準計扣手續費:
  (一)票價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每張車票扣_元。
  (二)票價新臺幣二百零一元以上未滿四百元者,每張車票扣_元。
  (三)票價新臺幣四百零一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_元。
    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
    日未訂位票。
    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並補足
    原票價差額後,退還餘額。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
    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
    收票價處理方式:
  (一)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
        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三)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
        價。
  (四)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四、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
        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
        ,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
        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五、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
  (一)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名、班車等級
        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
        或退補。
  (二)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
        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
        ,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應給予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
        惠。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
    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
    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勿將頭手伸出車
    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優先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
    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
    ,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
    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
    ,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
        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五)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
    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
    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
    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
    者購買半票。
四、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
    之金額賠償。

柒、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
    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
    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
    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
    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
    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
      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
      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