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爰依據汽車
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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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總局組成遊覽車客運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遊
覽車申請籌設、營運管理及既有業者增車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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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會審議申請籌設之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應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填
具「籌備申請書」,並提出營運計畫書一式三十份,向當地監理
單位提出申請後,由各監理單位先行就上開各項進行預審,並將
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總局,業者撰擬營運
計畫書之內容應詳述之事項,如附表一。
(二)審議會對於經營申請案件之審議,應以業者所提營運計畫書為主
,簡報說明為輔,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公平、公正之原
則辦理。
(三)審議會對於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具體申請理由及運輸
市場供需調查分析資料者,或申請資料缺漏經通知後未依期限前
補正者,得予駁回不作審議。
(四)經審議通過業者申請籌設經營之案件,審議會得視需要酌予修正
原建議或規劃內容。
(五)審議會召開申請籌設經營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出
席簡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六)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
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會得
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七)審議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申請業者「營運
計畫書」之一部分,均必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但部分項目
已特別敘明並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審議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營運計畫書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委
員依評分表(附表二)進行評分,評分作業應以記名方式秘密為
之,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即同意核准籌設
。
(九)申請籌設經營之營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經完成審議核准籌
辦後,業者即不得擅自變更,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內容者,視同籌
設未完成。
(十)申請籌設經營案由審議會完成審議後,經核准籌備者,應於接獲
核准籌備通知後,按規定期限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得廢止
原籌備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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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會審議營運管理之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各公路監理單位於實務上對於遊覽車客運業營運之管理,遇有疑
義時,應先行預審後始轉送審議會進行審議。
(二)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之建全營運管理,本審議會得視當時市場實
際營運狀況,另行訂定相關之實施要點、作業須知、處理原則等
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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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有業者增車(含以過戶方式辦理增車者)之審核作業,依下列規定
:
(一)申請業者應提出營運計畫書(附表三:載明申請增車之事由、市
場供需分析、財務計畫、營運及安全管理及承諾事項等)並備具
申請書(敘明車輛種類及數量)一份(格式不拘),最近一年「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該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會員證
影本,車輛債權人(銀行或債權公司)出具之繳款正常證明書,
且營業額證明文件應提供相同期間內之派車單及租車契約等佐證
資料,向當地監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監理單位依「遊覽車客運業增車審查作業規定」暨上開各項進
行預審,並將預審結果之意見採條列方式敘明併送請公路總局。
(三)審議會召開申請增車案件之審議會議時,應通知申請業者出席簡
報營運計畫書內容,並接受審議委員詢答。
(四)申請業者接獲審議會議通知後,應由公司代表人、負責人或經授
權之經理人親自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或接受詢答者,審議會得
取消其申請案之審議資格。
(五)既有業者增車案,倘經審查後涉嫌以發票方式偽造公司營業額達
到增車目的之業者,除依法論處外,並於二年內不得申請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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