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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有效改善國內少數偏遠地區公共運輸經營困難、交通不便的
    情況,部分國道客運路線已導入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DRTS),
    於國道廊帶往返班次使用歐規甲類大客車,除可提升其服務績效及競
    爭性,並能增加多元營運彈性及有效降低駕駛工時及車輛營運成本,
    爰訂定本原則。

二、試辦適用申請業者對象:已依「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
    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規定,向公路總局申請核准實施辦理之國
    道客運業者。

三、適用國道客運路線:經公路總局依「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
    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規定,提送公路客運審議會審核同意
    營運實施辦理之國道客運路線,且其路線係經同意於轉運處所得採併
    班後班車直接進(出)行駛國道之營運方式。

四、試辦導入歐規甲類大客車規範:
    (一)歐洲產製完成車、進口該地區底盤在國內打造車體或進口歐洲
          產製底盤零組件在國內組裝與打造車體之車輛,車輛規格除車
          身尺度得採歐盟法規規定上限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外,其餘包括
          軸組荷重、總重、車高及相關車身各部規格仍應符合「車輛安
          全檢測基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二)限前單軸後雙軸且第三軸具轉向輔助系統之車輛,最小轉向半
          徑應符合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及內政部「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小於十三公尺之規定。
    (三)車輛不得為前懸(駕駛座)降大樑式底盤之大客車。

五、班次車輛行駛路線配套規範:
    (一)車輛以使用經核准同意之國道客運路線併班班次為限。
    (二)行駛於原核准同意路線班次路線以外之路段時,應經各該路段
          道路管理機關同意。

六、申請試辦導入歐規甲類大客車之業者,應向公路總局提送會同原廠或
    底盤廠擬定駕駛人員加強訓練計畫書,經核准同意並完成駕駛人訓練
    後,始得調派駕車營運。

七、符合本原則規定之國道客運業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向公路總局提送專
    案試辦計畫申請;經核准同意試辦後,應確實依核定事項辦理,如有
    違反規定情形,得停止其試辦營運,且其車輛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