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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本局)為協助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
    運業辦理大客車駕駛人才之延攬及培育,並促進其就業穩定,特訂定
    本要點辦理相關補助。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核及請款核銷由本局所轄各區監理所
    (下稱監理機關)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下稱業者
    ),僱用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即營業大客車、
    營業遊覽大客車、營業交通大客車、自用大客車等。但國軍編制內大
    客車不在此限)駕駛人且可提出證明文件者,擔任營業大客車駕駛人
    符合第五點規定一定期間,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及條件如下:
    (一)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依下列基準補助駕駛訓練費用。以訓練費
          用收據為準,超過部分不予認列;其開、結訓日期之一,應介
          於補助期間:
          1.原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
            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為上限。
          2.原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費用,
            以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補助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
            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五元為上限
            。
          4.已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
            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者,補助參加
            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萬九百二
            十三元為上限。
    (二)前款訓練期間,以開、結訓之日期定其生活津貼補助:
          1.結訓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二月
            二十九日: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八百五十元以上之生活津貼
            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半數,每日以新臺幣四百二
            十五元為上限。
          2.開、結訓日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至一百
            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業者給予每日新臺幣九百十五元以
            上之生活津貼者,補助該訓練期間生活津貼之全額,每日以
            新臺幣九百十五元為上限。
          3.上述生活津貼補助,按實際參加駕駛訓練期間(開訓日至結
            訓日,假日照給)計算。補助日數上限如下:
           (1)參加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五十六日為上限。
           (2)參加大客車駕駛訓練以三十五日為上限。
           (3)參加乙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十六日為上限。
           (4)參加甲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以三十一日為上限。
    (三)穩定就業獎勵金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連續僱用滿三個月,補助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每再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補助穩定就業獎
            勵金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2.參加駕駛訓練之開、結訓日期之一或開始僱用之日,應介於
            補助期間。
          3.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之穩定就業獎勵金或其他類似補助,
            得重複申領本款補助。但以各該獎勵金或補助未明定不得重
            複請領者為限,並應於申請時如實申報。
    前項三款補助項目,符合其中一款以上之條件者,得就符合之全部或
    部分提出申請。每一項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用途及使用範圍,以支付駕駛訓練費用,及發給當
    事駕駛人,並取得相關憑證者為限。

七、申請本要點所定補助之受理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止
    ,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日期,本局得視申請情況及預算額度,公告調整之。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
    (附件一)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部分,應同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將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
    ,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
    請: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二)。
    (二)收據(附件三)。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
          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
          勞保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
          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
          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
          當事駕駛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
          機構證明文件。
    (八)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
          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九、監理機關受理申請時,應就補助對象資格、申請補助條件及金額、應
    備文件等詳加審查。
    監理機關為審查本要點補助,得請業者或當事駕駛人提出其他佐證資
    料,或約詢之,業者及當事駕駛人應予配合。
    受理申請之監理機關函請補件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完成補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補助事項,不得重複請領本局辦理之公路公共運
    輸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穩定就業留才方案補助、推動離島地區營業大
    客車駕駛人專業訓練計畫補助等之同一項目補助。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補助。

十、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由監理機關核定補助金額,配合本局
    預算作業時程核撥款項。
    業者所送憑證,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經核定補助後
    ,各項申請文件即由監理機關留存辦理核銷,不予發還。
    受理申請之監理機關,應將核定補助情形函知本局。

十一、本局及監理機關得派員實地瞭解業者留才情形,並適時輔導。
      本要點補助作業所有申請文件及其規定應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
      要件之一部分,申請補助之業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
      不實、重複請領本局補助、已獲他機關補助而未如實申報者,應撤
      銷補助,業者並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本局並得停止受理該業者之
      申請。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