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道路線:
一、增班
(一)國道客運路線不涉及補貼,為服務行旅及提高品質,凡業
者申請增班,原則同意。
(二)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依權責逕行核定。
(三)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
(四)經公告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一)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三十一班以上: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六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2.行駛班次三十至二十一班: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四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3.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
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但十班次以下得減
二班。
4.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不予減班。
5.非補貼路線減班達補貼門檻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貼。
(二)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四)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後試辦二個月。
(五)經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後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
(六)同一路線同一年內除有特殊原因經報准外,不得調降四次
。
(七)新完成籌備之國道客運路線,經正式營運後,半年內不得
縮減班次。
三、停駛
(一)需有替代路線並依監理程序辦理,層報交通部核定。
(二)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替代路線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
(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一個月後試辦六個月。
(四)經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後再行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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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一般路線:
一、增班
(一)申請路線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達二十四人公里(依現
行基本費率之計算標準)以上者,同意增班行駛,惟增班
後平均載客人數不得低於十五人公里。
(二)凡受補貼路線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
(三)非補貼路線比照國道增班原則均予同意。
(四)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五)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
(六)經公告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一)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六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2.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
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但十班次以下得減
四班。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不予減班。
4.非補貼路線減班達補貼門檻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貼。
(二)應檢附最近三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四)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後試辦二個月。
(五)經試辦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三、停駛
(一)日駛六班次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下者
,得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依監理程序申請停駛。
(二)授權各區監理所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並檢附前項提
送資料副知各相關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局。
(三)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一個月後試辦六個月。
(四)經試辦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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