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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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監理機關越區異動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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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要點所指越區異動連線作業項目及應備證件,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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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監理越區異動連線作業之單位:各公路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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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各款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一)車輛管理:
1.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請領牌照及異動登記。但無涉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租賃
期一年以上租賃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辦理牌照繳
銷者,不在此限。(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監理單
位,其得互為受理。)
2.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新車領牌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
車於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者,不
在此限)。
3.未換牌車輛。
4.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
5.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車輛繳(註、吊)銷重領牌照、
遺損換牌、變更車主名稱、證號、地址、車種名稱、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
6.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
8.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與重領牌照登記。
9.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
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優
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二)駕駛人管理:舊式駕照。
(三)運輸業管理:車籍與駕駛人管理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但於
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
監理單位,其得互為受理)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但不包括
駕駛執照審驗及換補照作業。
(四)稅費管理:
1.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
2.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免稅或免費手續。
3.車輛所有人申請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補發汽車燃料使
用費繳款書。
4.補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繳款書。
(五)違規處理: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者及經陳述意見或已經裁決吊扣、吊
銷、註銷(自用小型車逾檢逕行註銷者不在此限)等案件;
但代保管物件之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已逾期者,得越區
受理。
2.凡屬已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肇事案件、需併案裁處吊扣、
吊銷、註銷牌照(駕照)案件,均不予受理代收違規罰鍰(
自用小型車已裁處逾檢註銷牌照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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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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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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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所有人辦理復駛申請時,須於申請停駛之同一監理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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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申請越區辦理各項異動登記時,均應責令其同時
完成其他應辦而未辦之手續、或應繳而未繳之罰鍰、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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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汽、機車新領牌照及各項異動登記書表,由受理單位保存。凡已辦妥
繳(註、吊)銷,申請重新登檢重領牌照者,憑繳(註、吊)銷書及
電腦檔資料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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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駕駛執照號碼錯誤,憑戶政機關改正之證明文件,得越區辦理「主
鍵修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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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逾期審驗註銷或換領普通駕駛執照,如駕
駛執照遺失,應檢同身分證正本並同時辦理補照及換領普通駕駛執
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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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車輛所有人可就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至
公庫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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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應填具退稅申請書,併
同繳納收據,向原稅稽徵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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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車輛所有人可就近在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並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委託之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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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各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金融機構所解繳之金
額,應確實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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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退費,應向車籍所
在地或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繳費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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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車輛所有人越區辦理車輛繳、註銷及報廢登記,得同時辦理退費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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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車輛所有人越區辦理車輛繳、註銷重領,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符合抵
繳條件者,可連線辦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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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催繳作業由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惟
如因越區辦理異動登記,而未查清應繳費額,則應由受理登記之公
路監理機關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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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須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
第六十八條通知單,而無代保管物件(駕照、牌照)或符合第五
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規定之情形,方可申辦代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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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民眾越區繳納罰鍰後如有異議,由原管轄單位受理申訴及申辦退
款事宜,代收罰款單位應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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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路監理機關相互辦理越區作業,所收取之監理規費全數歸屬於
提供服務之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規費相關規定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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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越區異動連線作業實施後,資訊管理單位應配合維護作業權限與
操作者權限之相關檔案,以確保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安全,有關
「資料庫安全管理維護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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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車輛及駕駛人變更管轄單位之電腦資料,應每日移轉至管轄之公
路監理機關列管,書面資料不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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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情治及司法單位函索車籍資料,均由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單位列
印電腦資料替代,如該單位需提供原檔資料核對時,則依歷史檔
之記載,請其分向原書面資料保管單位索取或由管轄單位轉請配
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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