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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 使用容許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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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及綜合零售業 │一般零售業 │
│ │百貨超市業: │
│ │ 1.百貨公司業 │
│ │ 2.超級市場業 │
│ │ 3.一般百貨業 │
│ │其他綜合零售業: │
│ │ 便利商店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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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飲業 │飲食業 │
│ │ 1.飲料店業 │
│ │ 2.飲酒店業 │
│ │ 3.餐館業 │
│ │ 4.其他餐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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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發業 │一般批發業 │
│ │農產品批發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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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及日常服務業 │一般服務業 │
│ │日常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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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保險業 │金融業 │
│ │證券業 │
│ │期貨業 │
│ │保險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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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
│ │ 1.國際觀光旅館 │
│ │ 2.一般觀光旅館 │
│ │旅館業 │
│ │旅行業 │
│ │觀光遊樂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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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娛樂及健身服務業 │娛樂服務業 │
│ │健身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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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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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務所及辦公室 │一般事務所 │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 │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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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宅(限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多戶住宅 │
│ │寄宿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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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 │會議中心 │
│ │工商展覽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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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倉儲物流業 │倉儲業 │
│ │物流中心 │
│ │理貨包裝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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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購物中心及批發量販業 │購物中心 │
│ │批發量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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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廣告業 │一般廣告業 │
│ │戶外廣告業 │
│ │其他廣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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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運輸服務業 │運輸服務業 │
│ │快遞業 │
│ │洗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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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通訊服務業 │電信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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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停車場經營業 │停車場經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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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油站及加氣站業 │加油站 │
│ │加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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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修理服務業 │修理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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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文化及教育設施 │學前教育設施 │
│ │學術研究機構 │
│ │社教設施 │
│ │文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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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辦機關視需要協調內
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據以開發、興建供該交通建設之附
屬事業使用。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營之附屬事業,依法令
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2.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各類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由主辦機關視該交通建設之性質,於辦理可行性研究與先期規
劃作業時綜合考量。
3.為因應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個案之特殊需要,附屬事業使
用容許項目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精神,經主辦機關會
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擬具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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