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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為減輕民眾搭乘一般公路客運票價負擔、照顧基本民行需求、鼓勵民
    眾搭乘公路客運,得於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調整後,實施鼓勵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以下簡稱票價優惠措施),為
    順遂執行該票價優惠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為搭乘領有本局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
    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暨公路客運已移撥市區客運路線)並
    使用電子票證之乘客,其票價優惠額度、實施期間及相關配合措施由
    本局公告實施視預算編列狀況暨地方公共運輸發展需要檢討優惠對象
    及範圍。

三、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僅補助電子票證搭乘公路汽車客運之乘客。

四、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得向本局各區監理所提出其
    所墊付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以下簡稱乘客優惠金額)領回之申請。
    前項乘客優惠金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之前全部請領完畢,核實撥
    付。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各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計算公式,依據里程計費路
    線及分段計費路線分別訂定如下:

                                    n
  (一)里程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Σ AixSAixCixSCixDixSDi
                                   i=1

        其中

        n:該路線計費站起訖區間總數
        i:該路線第i起訖區間
        Ai:第i區段全票售票人數
        SAi:第i區段全票優惠額度
        Ci:第i區段半票售票人數
        SCi:第i區段半票優惠額度
        Di:第i區段優待票售票人數(學生票、定期票)
        SDi:第i區段優待票優惠額度

  (二)分段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AxSA+CxSC+DxSD

        其中

        A:全票售票段數
        SA:全票每段優惠額度
        C:半票售票段數
        SC:半票每段優惠額度
        D:優待票售票段數(學生票、定期票)
        SD:優待票每段優惠額度

六、申請業者應提送表件如下:
  (一)各路線每月「電子票證乘客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表一),以
         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本表應檢附電子票證公司或
        清分機構產出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供受理機關審核篩選異常明細
        。
  (二)以上提送表件(附表一),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次提送時檢附經會
        計師簽證文件(涵蓋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確保資料
        真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三)其它視審查需要增加之文件。

七、作業時程與受理機關:
  (一)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受理週期:每兩個月一次。當年度之補
        助款審核期程為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
  (二)公路客運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以前備齊第六點所須表件及資料
        ,向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審查,惟前項受理表件倘因故延遲送抵
        ,需於受理期限內函知受理機關報准。
  (三)審查作業中,如發現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
        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每雙月月底前,將核定各客運業者應領回之
        乘客優惠金額函知各客運業者,並依據各客運業者於文到五日內
        提送領款發票辦理請款。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撥款完畢後,彙整當年度受理資料後,將相
        關申請表件、審查及撥款結果統一陳報本局備查。

八、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資料審查作業項目如下:
  (一)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
  (二)電子票證各票種乘客優惠金額與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資料是
        否一致。
  (三)受理機關應篩選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票證明之異常
        明細紀錄,有關判斷異常明細之原則暨辦理格式,請依附表二說
        明辦理。
  (四)前項審核篩選之結果,受理機關應彙結請款期間之異常金額,並
        產出相關報表及資料,以掌握業者撥款明細之異常概況,俾供轄
        管機關督導及審計查核。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得依據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及異常明細之月變化
        率,視需要抽取部分路線進行抽查,以查驗各式票種之乘客優惠
        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業者及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應配合提
        供相關交易明細資料。
  (六)受理審查之申請機關應於業者提送表件簽章以茲證明文件業已審
        查無誤。

九、受理申請機關應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其項目如下:
  (一)乘車狀況與售票紀錄是否相符。
  (二)乘客購票與刷卡狀況是否正常。
  (三)業者售票紀錄之檢核、留存與保管是否確實。
  (四)申請路線之場站或車輛是否清楚揭示持票證刷卡民眾,票價可享
        本案之優惠補貼。
  (五)申請路線之車輛倘曾接受本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多卡通電子票
        證)系統,應標示或張貼多卡通標識貼紙或文字說明於車廂或車
        窗,使民眾暸解本車可使用多卡通。

十、申請業者(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於申請路線之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電子票證系統,並維護
        其正常運作。
  (二)業者倘更修其電子票證營運內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所轄受理機關
        備查;另基於維護當地民眾消費權益,受理機關得視需求請所轄
        申請業者之電子票證營運規則配合修正。
  (三)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票
        價及享有政府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期滿後
        實施。

十一、業者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理: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依據稽查結果,倘發現客運業者所檢附資料、
          電子票證原始明細紀錄與實際稽查結果有不符者,得以實際稽
          查結果調整。倘已撥付款項者,則應追回其溢領金額。
    (二)前項情事如發現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當行為之情形,除追回其
          溢領金額外,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
          查處理。

十二、業者仍未完成建置電子票證系統,或因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故障及其
      他疏失因素等,導致乘客無法使用電子票證時,業者仍應維持原優
      惠金額,其價差由業者自行吸收,受理審查之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
      限期改善。

十三、票價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本局定期檢視
      預算支用情形,於票價優惠措施實施結束日之二週前通知業者,並
      由業者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原核定票價一週期滿後
      實施。

十四、一般公路客運依規定進行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得以交通
      部核定之「準基本運價」替代「基本運價」辦理票價補貼。
      非電子票證之乘客除本局另有公告規定外,其於準基本運價與既有
      基本運價間之優惠措施,準用本要點規定之票價優惠措施及業者墊
      付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之領回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