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輕民眾搭乘一般公路客運票價負擔、照顧基本民行需求、鼓勵民
眾搭乘公路客運,得於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調整後,實施鼓勵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電子票證票價優惠措施(以下簡稱票價優惠措施),為
順遂執行該票價優惠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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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為搭乘領有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核
發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不含國道客運路線非二端平
面路段暨公路客運已移撥市區客運路線)並使用電子票證之乘客,其
票價優惠額度、實施期間及相關配合措施由本局公告實施視預算編列
狀況暨地方公共運輸發展需要檢討優惠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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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對象僅補助電子票證搭乘公路汽車客運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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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價優惠措施實施後,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得向本局各區監理所提出其
所墊付之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以下簡稱乘客優惠金額)領回之申請。
前項乘客優惠金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之前全部請領完畢,核實撥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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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各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計算公式,依據里程計費路
線及分段計費路線分別訂定如下:
(一)里程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
n
=ΣAixSAixCixSCixDixSDi
i=1
其中
n :該路線計費站起訖區間總數
i :該路線第i起訖區間
Ai:第i區段全票售票人數
SAi:第i區段全票優惠額度
Ci:第i區段半票售票人數
SCi:第i區段半票優惠額度
Di:第i區段優待票售票人數(學生票、定期票)
SDi:第i區段優待票優惠額度
(二)分段計費路線之乘客優惠金額=AxSA+CxSC+DxSD
其中
A :全票售票段數
SA:全票每段優惠額度
C :半票售票段數
SC:半票每段優惠額度
D :優待票售票段數(學生票、定期票)
SD:優待票每段優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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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業者應提送表件如下:
(一)各路線每月「電子票證乘客優惠金額申請表」(如附表一),
以 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本表應檢附電子票證公
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明細紀錄電子檔供受理機關審核篩選異
常明細。
(二)以上提送表件(附表一),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次提送時檢附經
會計師簽證文件(涵蓋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確保
資料真實性,並提出查核報告。
(三)其它視審查需要增加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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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時程與受理機關:
(一)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受理週期:每兩個月一次。當年度之
補助款審核期程為前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
(二)公路客運業者應於每雙月十五日以前備齊第六點所須表件及資
料,向本局各區監理所受理審查,惟前項受理表件倘因故延遲
送抵,需於受理期限內函知受理機關報准。
(三)審查作業中,如發現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
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每雙月月底前,將核定各客運業者應領回
之乘客優惠金額函知各客運業者,並依據各客運業者於文到五
日內提送領款發票辦理請款。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應於撥款完畢後,彙整當年度受理資料後,將
相關申請表件、審查及撥款結果統一陳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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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乘客優惠金額領回申請之資料審查作業項目如下:
(一)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
(二)電子票證各票種乘客優惠金額與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資料
是否一致。
(三)受理機關應篩選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產出原始票證明之異
常明細紀錄,有關判斷異常明細之原則暨辦理格式,請依附表
二說明辦理。
(四)前項審核篩選之結果,受理機關應彙結請款期間之異常金額,
並產出相關報表及資料,以掌握業者撥款明細之異常概況,俾
供轄管機關督導及審計查核。
(五)本局各區監理所得依據各路線乘客優惠金額及異常明細之月變
化率,視需要抽取部分路線進行抽查,以查驗各式票種之乘客
優惠金額合計值是否正確;業者及電子票證公司或清分機構應
配合提供相關交易明細資料。
(六)受理審查之申請機關應於業者提送表件簽章以茲證明文件業已
審查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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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申請機關應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其項目如下:
(一)乘車狀況與售票紀錄是否相符。
(二)乘客購票與刷卡狀況是否正常。
(三)業者售票紀錄之檢核、留存與保管是否確實。
(四)申請路線之場站或車輛是否清楚揭示持票證刷卡民眾,票價可
享本案之優惠補貼。
(五)申請路線之車輛倘曾接受本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多卡通電子
票證)系統,應標示或張貼多卡通標識貼紙或文字說明於車廂
或車窗,使民眾暸解本車可使用多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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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業者(機關)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於申請路線之營運班車或相關車站設置電子票證系統,並維
護其正常運作。
(二)業者倘更修其電子票證營運內相關規則應主動陳報所轄受理機
關備查;另基於維護當地民眾消費權益,受理機關得視需求請
所轄申請業者之電子票證營運規則配合修正。
(三)應於申請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各式票種之原始應付
票價及享有政府票價優惠措施後之優惠票價,並於公告一週期
滿後實施。
(四)應訂定及辦理「路口停讓教育訓練計畫」,並於當年度第一次
申請時,併第六點之申請資料提報各轄管監理所備查後,納入
員工訓練教材隨時訓練之,並於第四次及第六次請款時,分別
提報當年上半年及下半年之辦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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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者申請資料不實之處理:
(一)本局各區監理所依據稽查結果,倘發現客運業者所檢附資料
、電子票證原始明細紀錄與實際稽查結果有不符者,得以實
際稽查結果調整。倘已撥付款項者,則應追回其溢領金額。
(二)前項情事如發現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當行為之情形,除追回
其溢領金額外,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位依法定程
序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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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業者仍未完成建置電子票證系統,或因電子票證系統設備故障及其
他疏失因素等,導致乘客無法使用電子票證時,業者仍應維持原優
惠金額,其價差由業者自行吸收,受理審查之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
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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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票價優惠措施之實施期間,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為限,本局定期檢視
預算支用情形,於票價優惠措施實施結束日之二週前通知業者,並
由業者於各路線之車站或車廂內、站牌公告原核定票價一週期滿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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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般公路客運依規定進行營運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得以交通
部核定之「準基本運價」替代「基本運價」辦理票價補貼。
非電子票證之乘客除本局另有公告規定外,其於準基本運價與既有
基本運價間之優惠措施,準用本要點規定之票價優惠措施及業者墊
付乘客票價優惠金額之領回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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