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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依據行政院一0九年六月十二日院臺交
    字第一0九00一五二七九號函核定「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
    一一0—一一三年)」(下稱本計畫)執行補助作業,以協助全國各
    地區發展多元公路公共運輸,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提案單位:
    (一)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
          方政府)。
    (二)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
    (四)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
    (五)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三、提案單位應依本計畫所訂之計畫目標、推動策略及行動方案,研提有
    助於達成各項績效指標之計畫(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如附表一),
    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向公路局申請補助;如申請補助計畫尚有其他補
    助作業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四、補助項目與方式
    (一)本計畫補助項目以「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提案原則」(
          下稱提案原則,附件一)所列之項目為準(專案報經行政院核
          准除外)。
    (二)除基本民行需求計畫或配合交通部重點政策計畫外,鼓勵採訂
          定績效指標值之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多年期之整合績效
          計畫提案申請補助。
    (三)各申請補助計畫屬性類型、優先補助項目,由公路局依年度施
          政目標檢討訂定,並得視政策及預算情形調整每年補助內容與
          額度。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
          以補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
          轄市鄉(鎮、市)公所: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
          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
          之計畫,不在此限。

六、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作業:
          1.提案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
            、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需求申
            請書」(附件三)向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提案。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時,應先協調指定
            以單一機關向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提案。
          3.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向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申請補助之
            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地方政府。
          4.地方政府、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提案之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初審後再轉交公路局審核。
          5.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完成
            初審確認符合規定後,再向公路局提案。各區監理所或地方
            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四條要件者,補助機關應依法確實監督其執行。
    (二)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項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初審後,再提
            送公路局審查核定,核定作業並得邀請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
            理司、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及運輸研究所等單位共同審查後核
            定。
          2.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局核定
            予該鄉鎮後,轉由其所屬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
            考等事宜。
    (三)其他事項:
          1.提案單位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繳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繳
            回結清者,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補助計畫
            。
          2.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通
            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3.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提案單位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額度
            、比例及附帶條件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公路
            局各區監理所備查。定稿計畫書與原核定之補助計畫相符者
            ,或修正內容不涉及補助項目變動或補助金額增加等重大變
            更者,由各區監理所以公路局名義同意備查。定稿計畫書如
            有重大修正,由各區監理所提報初審意見送公路局審核同意
            後再予備查。

七、計畫執行
    (一)經核定補助計畫原則由提案單位執行。
    (二)補助計畫之補助品項、數量、額度、比例及附帶條件等以備查
          定稿計畫書為準,執行中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提案單位應敘
          明理由,並依第六點第三款之程序重新提報定稿計畫書備查。
    (三)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除地方政府及特種基金依其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地方政府
          經營幸福巴士或辦理通用計程車特約制度,以公開徵求方式簽
          定行政契約者,得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限制。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
          服務升級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附件四)辦理。
    (二)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
          發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
          次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
          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
          (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
          1.對地方政府(含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及特種基金之
            補助: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
            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營運虧損
            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採購契約並
            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
            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
              團體出具者,請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
              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辦理者,
              亦須檢附。
           (2)屬政府機關(構)者,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
              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
              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
              )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局。但私
              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
              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
              科技部、教育部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
           (3)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
              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公路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
              料。
          7.原始憑證保管:
           (1)政府機關(構):受補助案件性質屬補助民間團體者,受
              補助機關(購)應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規定辦理,或參照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非屬補助民間團體
              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
              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
           (2)民間團體: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公路
              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民間團體妥善保存。

九、輔導管考:
    (一)各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
          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
          制。
    (二)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
          會議、及檢核會議等,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
          行情形。
    (三)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
          位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
          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
    (四)取消補助及抵充機制:
          1.提案單位應配合公路局或各區監理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
            ,如拒絕配合或經查核有執行不實(佳)、進度嚴重落後或
            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撥、扣減、縮減
            或取消補助該單位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相關補助款。已撥付之
            款項並得予追繳。
          2.實際受領補助款之民間團體,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
            訴或緩起訴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同類型案件之補助計畫。如提案單位為地方政府或非直轄市
            鄉(鎮、市)公所者,提案單位應主動撤銷補助,並追繳該
            詐領部分之補助款。
          3.提案單位有前二目情形,而未配合如期繳回者,由其當年度
            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抵充。
    (五)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
          正常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大型候車設施與轉運站應至少
          六年。各執行單位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各項設備(施)或系統已
          撥付之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六)各單位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
          執行成效等,公路局可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參考,並
          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提供獎勵。

十、本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
    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或由公路局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