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字級:

歷史法規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
    助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
    證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
    通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推動方式為中央主導、地方參與,由中央盤點全國各縣市旅運
    型態及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公共運輸
    通勤月票,並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共同推廣使用公共運輸。

三、本要點為補助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所
    需之相關費用,補助項目包括電子票證製作、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
    使用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以及票證系統
    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
    前項各類公共運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
    統、輕軌運輸系統、臺灣鐵路管理局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四、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應以現行電子
    票證為載具,並以多卡為原則納入所有票證業者。通勤月票得設定於
    既有票證(卡)或購置之新票證(卡)。票證(卡)型式可採實體或
    虛擬,新票證(卡)樣版由本局統一規劃設計後,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發行。

五、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推動原則如下:
    (一)三大都會生活圈,如北部之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中部之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南部之臺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以規劃生活圈內單一通勤月票為原則,以便
          利民眾搭乘生活圈內各類公共運具。另亦得依不同之旅次及運
          具使用需求,規劃不同之通勤月票方案。其他縣市,依地區特
          性因地制宜規劃,可以單一縣市或與鄰近縣市結合規劃通勤月
          票方案。
    (二)月票訂價可採單一訂價,或依不同旅次及運具使用需求,採城
          際通勤月票及都市內通勤月票方案訂價。訂價標準以民眾通勤
          通學搭乘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為原則,實際
          售價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運輸業者協調訂之。

六、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本局設計之票證(卡)樣板發行之實體卡,且完成記名程序
          者,製卡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每張票卡補助以一百元為上限
          ,每人每電子票證公司僅得補助一次。
    (二)民眾購買通勤月票票收,依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應付票價比
          例分配後,如與各類運輸業者應收票價有差額時,依下列方式
          補助:
          1.中央主管之臺鐵、國道客運及一般公路客運,分別以應收原
            始票收之百分之八十五、九十五及一百為上限,扣除民眾購
            買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
            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百
            分之十。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扣除民眾購買
            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直
            轄市政府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局補助
            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
            者負擔。
          3.前述經費如有需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分擔者,
            分擔比例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議訂之。
    (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其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
          ,由本局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
          具,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或相關業者負擔。但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完成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四)原中央移撥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公路客運路線,如
          仍以里程計費或路線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比照第二款第
          一目,一般公路客運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五)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訂價,依年度民眾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之
          次數與票價結算,如低於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
          三十,其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應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七、本要點之補助,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計
    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為城際通勤月票,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現況概述:計畫內相關公共運具近三年使用現況,包含各類公
          共運具基本資料、使用量、收費方式、現行優惠措施及各類票
          證發售使用情形等。
    (二)通勤月票實施方式:包含通勤月票訂價與優惠方式、可搭乘運
          具範圍及次數、實施區域、實施對象、票證(卡)規劃、使用
          限制及實施期程等。
    (三)經費規劃:包含申請補助項目、預估計畫總經費與通勤月票收
          入(含估算方式)、申請補助額度與比例、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分擔額度與比例等。如有其他財源之分擔額度與比例
          ,亦應提出。
    (四)配套措施:包含提升公共運輸運量配套作為、票證使用查核及
          補助經費控管機制,以及後續財源規劃等。
    (五)預期效益:包含各類公共運具各年運量提升及道路交通安全改
          善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計畫實施前、後預估之質化與量化成效
          。

八、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提之補助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召會審查,申請單位應配合與會簡報說明及進行相關詢答
    ,經會議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
          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城際通勤月
          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
          相關款項撥付予客運業者,另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
            三)。
          5.通勤月票補助款申請總表(附件三)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資
            料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
            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3)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各補助項目申請撥款條件如下:
          1.電子票證製作、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第一期款於完成
            發包作業或依程序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結算驗收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2.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使用通勤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
            (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另如客運
            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
            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銷作業以每季一次為原
            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
            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三)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民眾通勤月票
          使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
          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四)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
          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
          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民眾票證使用情形及客運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
          及票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
          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五)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本局補
          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但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六)受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績效獎勵
          補助。另相關補助收入,應計入客運業者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
          貼。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
    別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局調整及增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