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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
修正時間: 102.5.22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
    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
        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
        ),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登記列
        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更新:係指更換為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計程車,並將原車辦理報
        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
        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
    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
    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共同補助每輛
    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合計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購買其他燃料種類之
    計程車,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合計新臺幣四萬元。
    補助之新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期付款:
  (一)金融機構。
  (二)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款
        收買業務。

四、申請人應於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參加老舊計程車更
    新補助訓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經查
    明資料不實,取消其申請資格),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
    (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
    申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得由本部公路總局進行抽籤補助對象及遞
    補順位,將抽籤結果公告於本部公路總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申請人數未達補助名額時,本部公路總局得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或
    申請期間。

五、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應於通過本部公路總局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訓
    練領得結訓證書後三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
    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備齊下列資料,向第四點第一項之
    受理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一)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購買全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
        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
    申請人已領得結訓證書而未受有補助者,受理機關於該年度補助名額
    尚未額滿前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人得免再參加在職訓練,惟應於受理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補
    助經費申請,同一申請人並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補助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
        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四)統一發票所載日期較本部公路總局通知日期為早。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
        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於二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
    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二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原老舊計程車須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且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使用
    。
    受補助之油電混合計程車,自登檢領照之日起不適用行政院因應國際
    油價大幅波動之計程車油價折讓措施。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
    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
    本部其他計畫補助、已獲他機關補助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申請人應
    無條件退還補助款。

十、本部公路總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