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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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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交通部暨所屬機關(│ │
│ 不含事業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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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政府捷│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工程局。 │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 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適│
│ │ 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政府│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 │ 五日將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
│ │ 事故鑑定委員會併入交通事│
│ │ 件裁決處,爰自是日起新北│
│ │ 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
│ │ 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裁撤,│
│ │ 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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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停│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屬停車│
│ 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 管理工程處、公共運輸處自│
│ 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 決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臺北市│
│ 暨所屬各工程處。 │ 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 │ 一日將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
│ │ 中心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
│ │ 鑑定委員會裁併及新增臺北│
│ │ 市公共運輸處,並將臺北市│
│ │ 停車管理處更名為臺北市停│
│ │ 車管理工程處,爰自是日起│
│ │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及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 │2、臺北市監理處於中華民國一│
│ │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裁撤,業│
│ │ 務移撥交通部公路總局,爰│
│ │ 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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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1、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
│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
│ 管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車管理處、臺中市政府觀光│
│ 員會、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 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
│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 │ 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屬│
│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為應臺中市政府業務需求,│
│ │ 該府觀光旅遊局所屬風景區│
│ │ 管理所不再列為交通行政機│
│ │ 關,爰停止適用本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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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公共│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輸處、停車管理處、捷運工│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程處、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南市公共運輸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適用│
│ │ 本表規定。 │
│ │3、臺南市停車管理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 │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5、臺南市捷運工程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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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 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 員會、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
│ 府觀光局。 │ 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自中│
│ │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 │ 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高雄市監理處改隸交通部│
│ │ 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 │ 一日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 │ 民營化裁撤,爰自是日起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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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 鑑定會、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局。 │2、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 │ 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
│ │ 定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 │ 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4、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 │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桃園│
│ │ 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裁│
│ │ 撤,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
│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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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連江縣政府:港務處。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公│
│ │ 路監理所改隸交通部,爰自│
│ │ 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連江縣港務處自中華民國一│
│ │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
│ │ 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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