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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年度考核作業為落實代檢廠管理,以三級管理機制,達成下列主要目
    標:
  (一)提昇代檢廠效能及服務品質。
  (二)提供民眾選擇汽車代檢廠參考。
  (三)落實監督管理並核定年度車額。

三、年度考核對象:
  (一)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以各單位辦理考核開始實施日前,已執行
        代檢業務滿六個月之廠商。
  (二)前一年度考核等第為優等以上之代檢廠,且前一考核年度未受處
        分者,代檢廠得免參加年度考核一次,並以前一年度考核成績核
        計。代檢廠為爭取更優成績,並得申請參加年度考核,以該次考
        核成績計算。

四、年度考核指標及計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包括:基本設施、檢驗設備、檢驗資料、防弊措施、服
        務品質、其他項目等六大項。
  (二)代檢廠年度考核及評分:
        1.第一階段平時考核,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平時考
          核汽車代檢廠評分表」(如附表一)評分,該成績佔年度考核
          總成績權重百分之三十。
        2.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年度考核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
          所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評分表」(如附表二)評分,該成績佔
          年度考核總成績權重百分之七十。
  (三)依年度考核總成績核定次年度委託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每條檢驗線每日代檢車額(分日間檢驗、夜間檢驗、週六上午
        檢驗車額數如附表三),考核結果評分表保存二年。

五、年度考核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年度考核汽車代檢廠分三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各所、站執行平時考核辦理評分。
        2.第二階段由各所、站各自成立「考核委員會」就轄內代檢廠進
          行考核,委員組成如下(由各所、站聘請五至七人組成):各
          監理所副所長或副站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本轄監理所(站
          )主管科科長(主管股股長)為當然委員;中華民國汽車代檢
          協會、臺北市汽車代檢協會委派代表或學者專家一至二人;監
          理所、站資訊、技術人員二至三人。
        3.第三階段考核專案小組複評(審議)作業,由各區監理所組成
          「第三階段考核委員會」,委員組成如下(聘請七至九人組成
          ):各區監理所所長、副所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區監理所一至二人(含主管科科長);中華民國汽車代檢協
          會、臺北市汽車代檢協會委派代表二人;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須一位為車輛專業,一位交通運輸領域之學者專家),必要時
          得邀請上級或外單位一人。評分方式係由「第三階段考核委員
          會」就第二階段成績依適當比例原則,依各所轄區內所有代檢
          廠第一、二階段考核評定成績及具爭議性廠家實施第三階段考
          核或授權「第三階段考核委員會」決定實施第三階段考核廠家
          ,得至受複評代檢廠實地查核(簡報含教育訓練、政策配合、
          積極作為等代檢廠經營與管理事項後,依附表二評分表評定)
          。
        4.第二、三階段作業期程以四個月為原則,每年八月至十一月辦
          理年度考核。
        5.代檢協會代表第二及三階段年度考核代檢廠時,應依利益迴避
          原則辦理。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成績計算期間為前一年八月至當年七月止。
  (三)年度考核結果:
        1.提出年度考核報告,優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
          未滿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2.年度考核成果經各區監理所審核通過陳報公路總局備查後,應
          將考核成果上網公告,並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目改善。
        3.年度考核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各監理單位應
          即刻派員查核,並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代檢廠於接獲第二、三階段年度考核成績通知,如有異議次日起五日
    內,向管轄之監理所申請進行複查。

七、新設代檢廠之輔導期依「丙等」核定代檢車額,周六上午檢驗車額為
    核定日間車額三分之二,輔導期(六個月)滿前一個月,即應申請臨
    時考核,依第一、二階段考核方式辦理,該次成績作為輔導期(六個
    月)滿後委託代檢車額之依據。新設而未申請臨時或年度考核之代檢
    廠,其輔導期(六個月)滿後,仍依「丙等」為委託代檢車額;代檢
    廠新增第二條檢驗線依原年度考核等級核定代檢車額;代檢廠新增第
    三條以上檢驗線依「乙等二級」核定代檢車額,滿六個月後,依年度
    考核等級核定代檢車額。

八、自行申請停檢(一個月以上)或受停檢處分後恢復代檢之代檢廠,倘
    停檢期屬辦理年度考核評審期間,未辦理年度考核,恢復代檢前,即
    應辦理臨時考核,依第一、二階段考核方式辦理,做為下年度委託代
    檢車額之依據。恢復代檢,應參加臨時考核而未參加者,則依「丙等
    」為委託之代檢車額。年度考核等第列「丁等」者,次年不予續約。
    但第二年起經改善後得申請參加臨時考核成績等第列「丙等」以上者
    得恢復代檢,委託代檢車額週一至週五日間三十輛,週六上午二十輛
    。

九、上年度受處分未執行完畢者,新年度仍繼續執行,並以「年度代檢車
    額表」或「執行處分中之代檢車額」中擇一核定車額較少者,為新年
    度委託代檢車額,至執行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