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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為取得所經管省道公路系統中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特
    訂定本要點。

二、主要取得方式如下:
    主管機關於辦理道路工程計畫時,應將其工程計畫範圍內之私有既成
    道路土地列入取得補償,以併入年度工程計畫編列預算之方式取得。

三、輔助性取得方式: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申請交換取得:都市計畫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
          人得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辦法」申請交換。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取得:都市計
          畫內之省道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
          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並將土地贈與登記為國有。
    (三)接受捐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將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贈與為
          國有者,得以受理。並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層報。
    (四)依相關法規規定抵繳稅款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抵繳稅賦者
          ,當將納稅義務人抵繳之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