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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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工地交通維持、安全衛生、
環境保護(以下簡稱交通、安衛、環保)等工作,以防止交通事故、
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減少水質、空氣、噪音、廢棄物
等污染以維持工區周遭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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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級人員應依照本要點確實督促承包商依照本局發布之「施工說
明書技術規定」相關章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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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督導係指局本部對所屬單位及承包商實施不定期之工地督
導;所稱稽核或複核係指局本部所屬各工程處、工務段(所)暨本局
委託監造單位之各級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對承包商實施定期或
不定期之工地稽核。局本部督導時,稽核人員請一併辦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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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貫徹稽核作業,由本局各工程處成立『稽核作業考核小組』(簡稱
考核小組),依據該工程處(以下簡稱該處)所屬各單位工地工程司
在指定期限內應辦之工地稽核資料辦理年終考核,並依本要點第十五
點之規定,報請本局對該所屬相關人員及工地工程司予以獎勵或懲處
。
『考核小組』係任務編組,由該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組員四至六人
,勞安課(室)主管為當然組員兼執行秘書,為期公正、客觀,其餘
組員由處長遴選有關同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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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求落實工地之交通、安衛、環保之成效能始終如一,如該標工地發
生1.死亡災害2.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3.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
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其他嚴重缺失時,該年度該標工程之相關敘獎
人員不得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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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帽及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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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級主管應以身作則並督促所屬同仁赴工地應正確佩戴安全帽及
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各級人員在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在大眾通行道路上作業未加穿反光背
心時,應當場告知及請其所屬單位主管督促改進,並由該單位勞安經
辦人員錄案,再次發生時得報請該員所屬單位對該員納入年終考核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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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督導及稽核作業之相關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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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局本部辦理之督導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督導表(如表13020-1):
1.局本部對所屬單位及承包商實施工地督導時,依督導表(如表
13020-1)辦理督導作業。
2.該督導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請本局所屬單位以公文函請承包
商辦理改善;本局所屬單位再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函復
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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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核人員應辦之稽核作業相關表報及流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稽(複)核表(如表13020A)、公文稿(如表13020B):
1.稽核人員,對承包商實施工地稽核時,應依稽(複)核表(如
表13020A)所列稽核項目配合該工程實際施工項目詳實稽核。
2.稽核人員赴工地實地稽(複)核時,不論有無缺失事項,均應
填寫稽(複)核表後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章,該稽(複)核表
均應交由監造單位勞安經辦人員及工地工程司各抽辦乙份,未
依本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辦理該次稽(複)核論處。
3.該稽(複)核表內如有缺失事項時,應以公文函(如表13020B
)請承包商辦理改善;並將改善完成資料(含照片)填寫表13
020C函復稽核單位。
4.經稽(複)核結果應罰款者,依本局施工說明書第 01574章職
業安全衛生罰則規定辦理。
(二)稽核缺失照片黏貼表(如表13020C):
稽核缺失改善應填寫表13020C。
(三)稽核月報表(如表13020D):
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逐月依據各稽核人員填送之稽(
複)核表(含該勞安經辦人員稽核部分)辦理填報及統計,連同
稽(複)查表於每月七日前備文送達該所屬工程處。
(四)稽核月報總表(如表13020E):
由各工程處勞安科(課)(室)依據各工務段(所)填報之稽核
月報表(含工程處稽核部分)彙總連同表13020D於每月十五日前
備文送達公路總局。
(五)稽核統計表(如表13020F):
1.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按月填報,於每月七日前送達
所屬工程處。
2.本表係作為考核同仁平時稽核執行情形及辦理年終獎懲初選之
依據。
(六)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13020G):
1.各工務段(所)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前一年該單位符合初選標
準之同仁全部填列於本表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併陳送所屬工
程處『考核小組』,俾利辦理複審。
2.考核人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核實填表,除稽核內容欄內所
列缺失事項外,得另依事實列舉議決扣分。
(七)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表13020A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文送達公路總
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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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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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稽核人員對施工工程之工地稽核作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務段(所):
1.副主管(無副主管者為主管):負責推動該單位稽核作業,並
領導、督促該單位勞安經辦人員及各工地工程司依規定辦理稽
核。
2.工地工程司(含本局委託監造單位之各級人員):
(1)每標工程之監造工程司為辦理該工程稽核之當然承辦人員,
多人監造同一工程者主辦工程司當然負責外,得再指定一名
工地工程司協助辦理工地稽核作業。
(2)工程於正式施工後七天內應辦理第一次稽核(工程契約工期
未達七天者,至少應辦理一次稽核),之後則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A.查核金額以上者,每週至少稽核一次。
B.未滿查核金額者,每十天至少稽核一次。
C.年度工程(如割草、行道樹撫育、災害緊急搶修...等
開口契約工程)每次施作期間至少稽核一次,超過十天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
D.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期間,每週至少稽核二次。
(3)經稽核人員稽核指明應改善事項或經複核仍有未改善事項者
,應負責追蹤及辦理複核,並將複核結果之稽(複)核表函
復原稽核單位(人員)。
(4)各工程於第一次估驗時,應檢附經核備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報備書,否則應依『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相關章節之
罰則規定辦理。
3.勞安經辦人員:
轄內工地除開口契約工程外,每標工程每月至少稽核一次。
(二)工程處:
1.勞安課(室)人員:
(1)應不定期赴轄內工地稽核,每月稽核以不少於四次為原則。
惟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每月至少稽核一次。
(2)輔(督)導轄內各單位辦理稽核作業相關事宜。
2.考工人員:
赴工地巡查或督導時得實施稽核,並應督促該工地工程司加強
稽核及要求承包商作好工地安全管理。
(三)稽核人員得對承包商實施不定期之工地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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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時對該標工地缺失應改善事項及改善期限,須於稽
(複)核表內明確勾劃或敘明,同時並須告知會同人員,必要時應拍
照存證(如表13020C)及加註缺失地點或位置,事後由該工程所屬工
務段(所)之工地工程司負責追蹤及督促改善並辦理複核,工程處負
責考核並得視情況派員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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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稽核人員對辦理工地交通、安衛、環保工作不力之承包商應加強稽
核並督促改善,必要時得對該工程增加稽核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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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包商如未依照本局發布之『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相關章節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時,應依該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之『罰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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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安經辦人員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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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落實稽核作業,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應隨時處理各工地
工程司辦理稽核情形,並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稽核比值(即實際稽核次數與依規定應辦理稽核次數之比
值),如有未超過 100%時或皆未辦理稽核者,應將統計資料
陳報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予以督導及糾正,同時照會或面洽該
工地工程司辦理改善並加強輔導及追蹤。
(二)經前款處理仍不見改善者,應報請該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查明原
因並妥適處理,必要時簽報該處處長對該工地工程司提報考成
(績)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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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應督促所屬勞安經辦人員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該勞安經辦人員『提報考成(績)委員
會議處』。
(一)未依規定填報本要點所指之相關表報,經催辦仍未依限辦理者
。
(二)每月填報之相關表報超過規定時限(以送達單位收文日為準)
,每年有超過三次紀錄者。
(三)可歸咎於該勞安經辦人員之統計錯誤或資料不全而嚴重影響本
獎懲作業或獎懲結果者。
(四)未依照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經糾正後仍不見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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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地稽核考核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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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各工務段(所)正(副)主管及同仁執行本要點時,其年終考
核及獎懲如下:
(一)考核時間:
每年舉辦一次,以考核該工地工程司在前一年度元月至十二月
對所監造工程之稽核作業辦理情形。
1.初審:每年元月底前將有關資料送達所屬工程處。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
3.獎懲名單於每年四月底前報局。
(二)獎勵部分:
1.考核程序:
(1)初審:
A.由各工務段(所)勞安經辦人員依據稽核統計表(如表
13020F)統計該單位各工地工程司在該次受考期間內應
辦理之稽核比值(一人經辦多標工程者應平均計算)。
B.年稽核比值達百分之一百(含)以上者,請全部填列於
稽核作業審查表(如表13020G)內並將初審評分結果一
併陳報所屬工程處『考核小組』參加複審。
(2)複審:
由「考核小組」依據所屬各單位陳報之「稽核作業審查表
」所列之參加複審人員中逐一複審其稽核次數、內容與品
質,予以評分,並依規定將圈選名單陳送該處考成(績)
委員會並經處長核定後陳報公路總局。
2.獎勵人數:
各工程處就初審合格同仁中依複審標準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成績最高者遴選三名。
3.獎勵標準:
(1)辦理稽核之工地工程司部分:
A.第一名︰記功一次。
B.第二名:嘉獎二次。
C.第三名:嘉獎一次。
(2)工務段(所)督導同仁部分:
A.該單位有一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副主管:嘉獎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一次。
B.該單位有二位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嘉獎二次。
新工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嘉獎二次。
C.該單位有三位以上工地工程司得獎時:
養路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各記功一次。
新工單位主管:記功一次。
所屬勞安經辦人員︰記功一次。
(3)工程處稽核人員得視成績優良者(年度內未發生職災及稽
核比值優良)一至二人各嘉獎一次。
(三)懲處部分:
1.考核程序:
由工程處考核小組就轄內各工地工程司於該次受考期間內,
對其所監造工程辦理工地稽核作業不力者,應依下列懲處人
數及標準辦理懲處。
2.懲處人數:
工地工程司部分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3.懲處標準:
(1)工地工程司部分:
A.年稽核次數比值低於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低於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B.經辦工程中有二標以上工程之每年稽核次數比值未達百
分之七十者:申誡一次。
C.工地稽核情形與每次上級查核有嚴重落差,顯見稽核未
落實者:申誡一次。
(2)督導人員部分:
所屬單位有兩位工地工程司被申誡處分時:新工工務段(
所)主管或養路工務段(所)主管、副主管及其勞安經辦
人員各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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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重大職業災害考核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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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一)一年內發生一件(含)以上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具體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
法令或依勞動部(含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關)之重大職業災害
檢查報告書,應負違失責任者或經勞動部或各勞動檢查機關(
構)調查結果,主辦機關人員列有疏失或應辦理事項而未辦理
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安
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
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一件以上
(含)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申
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二)一年內發生四件(含)以上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
善者,則工程處處長、主管副處長、及勞安課(室)主管、勞
安經辦人員(所督導工地發生職災次數最多或稽核比值較少者
)一人各申誡一次處分。同一工務段(所)一年內發生二件以
上(含)非重大職業災害經檢討係管理不善者,則段長(主任
)申誡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及勞安經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三)前二項得依比例併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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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工程處每連續三年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於本局擴大工程會報中
頒獎表揚(獎牌詳附件),且辦理勞安業務最有績效或平均稽核比
值最高之一個工務段(所)主管記功一次,所屬工地工程司一人及
勞安經辦人員一人各嘉獎二次,工程處處長任期 2年以上記功一次
,主管副處長嘉獎二次,勞安課(室)主管嘉獎二次,所屬勞安經
辦人員一人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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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程處處長由本局發布獎懲令外,其餘人員由工程處依獎懲程序報
局,奉核後由工程處逕行發布獎懲令,並副知本局,敘獎部分不列
入年度配點計算,而予專案核列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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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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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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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獲勞動部或交通部推薦參與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選拔,
得獎者獎勵如下:
(一)機關:
特優:
(1)工程處專案敘獎30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一大功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6點
優等:
(1)工程處專案敘獎23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二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4點
佳作:
(1)工程處專案敘獎17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其餘有功人員由工程處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3點
自辦監造工程:特優、優等、佳作工程處專案敘獎點數依前開
規定再加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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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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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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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有關之獎懲由本局核定後,由各單位(機關)依獎懲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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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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