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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時間: 104.5.8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甲方
)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
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
        時○分止,共計○天○小時。
        乙方出車里程及約定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四條  租金每□日□時新臺幣○元整,共○日○時,計新臺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附加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
          □甲式:保險金額○元。
          □乙式:保險金額○元。
          □丙式: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欲加其他保險,請於租車時付清保險費,保險不得中途加保
        或退保。
        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乙方取車前,甲方: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ˍ元
          (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乙方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
              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
                甲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甲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甲
                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
              由致不能履行時,甲方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1.如甲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甲方之故意所
                致者,乙方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如甲方未收取定金,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
                之損害賠償;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得請求以約
                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乙方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
              之。
        (三)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
        擔保方式: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ˍˍˍˍˍˍˍˍ
               □內容:ˍˍˍˍˍˍˍˍ。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
        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六條  本車輛租賃方式:
        □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
          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
          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
          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
          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
          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條每小時
          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
          收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
          日之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
        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第七條  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高級汽油。
        □5.高級柴油。
        □6.其他:(                      )。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ˍˍˍˍˍˍˍˍˍˍ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
        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
        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九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
        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
        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
        回日止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
        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一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

                                      □原      廠
          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            修理,如因可歸
                                      □雙方合意廠

          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二條後段規定車
          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
          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
          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
          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六十)之
          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
          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十三條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
          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當時
          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乙方僅支付市價
          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乙方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
          賠償金額準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乙方已賠償後失
          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甲方應即
          將該車輛過戶予乙方。
第十五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
          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臺幣○元整。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
          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條  甲方對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出生日期:
  駕照字號:
  地址:
  連絡電話:
  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