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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修正時間: 104.9.14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__日(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以下簡稱甲方)簽章:
出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簽章:
茲為遊覽車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車____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含隨車服務人員;□
        不含隨車服務人員)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
        __時起至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止,共計____天__
        __小時。

第二條  租金計算(含營業稅):
        □1.每日每車新臺幣______元,共____日合計新臺幣______元。
        □2.每時每車新臺幣______元,共____時合計新臺幣______元。
        前項費用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及駕駛員與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
        食宿費用。

第三條  租金給付時間:於簽約時預付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
        十)新臺幣____元,租金餘額新臺幣____元於____年____月____
        日給付。

第四條  租金付款方式:□1.現金。□2.信用卡。□3.其他:____。

第五條  車輛基本資料(如承租車輛為二輛以上時,應填車輛基本資料表
        如附表):
        一、車號:______。
        二、出廠年月:____年____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
            。
        三、廠牌:______。
        四、座位數:____位,並與行車執照記載相符。
        五、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____。
        六、下次指定檢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七、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____。
        八、五年內事故紀錄:□無;□有____次。
        如無法提供原車,而需更換他車時,須另提供他車基本資料經甲
        方同意,且他車品質不得低於原車品質。
        車輛基本資料可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監理服務網查詢,網址:ht
        tps://www.mvdis.gov.tw。

第六條  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報到及出車之時間、地點應由甲方告知,乙方如未能準時報到及
        出車,致損害甲方權益應由乙方依第九條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有關行程、路線、休息地點應於簽約時一併註明(如附行程表)
        ,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及路線,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
        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相關禁行路段公告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
        站監理服務項下業者資訊內之遊覽車項下查詢,網址: http://
        www.thb.gov.tw)。

第八條  乙方應向乘客簡介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宣導遵守交通法規
        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如附服務項目表)應提供之
        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勿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鞭炮
        及爆裂物品上車。

第九條  乙方駕駛員應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
        實施酒精檢測,並經甲方或其指定人確認駕駛員未有飲酒情事,
        方得行駛。駕駛員經檢測未能通過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小時
        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
        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乙方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
        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乙方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擔保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
        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
        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
        健康證明書(內含一般考照體檢、心血管疾病及血壓檢查)及駕
        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可逕上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監理服務網項下
        之業者資訊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
        倘乙方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單一駕駛員每日工作時間從向甲方報到時起至結束止
          ,不得超過七小時,其餘時間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塞車及
          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由乙方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
          ,於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之車輛使用,並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餐
          點;其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應由乙方依第九條
          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車輛於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時,乙方應即派人協助處理乘客相關
          善後事宜。若乙方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契約簽訂後,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約者,乙方應加
          倍返還定金;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解約者,甲方得依下
          列標準要求乙方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
              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內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
              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第十五條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出車,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
          求退還其預付定金。

第十六條  乙方出車後,因臨時道路障礙、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
          ,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
          行約定,乙方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乙方之同意,且不得
          非法使用。

第十八條  本車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號碼:________)及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單號碼:_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元
          ,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

第十九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為小額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亦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習慣及誠信原則公
          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蓋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立契約書人:
乙方:
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蓋章:
公司地址:
聯絡(申訴、客服)電話: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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