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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未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本基準規定裁罰,並勒令其歇
    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者,非滿二
    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
    │          │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四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三、個人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
    ,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四、個人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四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五、以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非法營業之車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及吊銷之裁罰基準,依其使用車輛
    ,準用前三點規定;其罰鍰之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
    │連續違規三│                                            │
    │次以上    │                                            │
    └─────┴──────────────────────┘

六、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