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
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本基準規定裁量,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者,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
領。
|
|
二、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
│ │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四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
|
三、個人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
,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
|
四、個人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四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
|
五、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
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連續非法營│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
|
六、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
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八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
|
七、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
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 │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
│連續非法營│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三次以上│ │
└─────┴──────────────────────┘
|
|
八、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罰鍰之裁量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
├─────┼──────────────────────┤
│ 第五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
├─────┼──────────────────────┤
│ 第七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
├─────┼──────────────────────┤
│第八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
│連續非法營│ │
│業四次以上│ │
└─────┴──────────────────────┘
|
|
九、個別案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另有應審酌事項或依法應加重或減輕者,
應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為適當之裁量,不受本基準規定之限制。行
政罰法裁處及其加減擴張相關規定如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