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設置交通部道路
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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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
、監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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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
部次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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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
七人由以下人員兼任:
(一)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或副署長。
(二)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或副署長。
(三)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或副司長。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或副署長。
(五)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或副司長。
(六)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或副所長。
(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四)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五)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六)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七)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
其餘九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前項專家任期二年,並得續
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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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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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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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遴派簡任以上適當人員兼任之,另所需工作
人員九至十人,於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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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
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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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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