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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訂定時間: 108.11.14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
      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持用優待票者,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
      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三、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
            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
            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
            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貳、補票: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
      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誤乘班車時,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
      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
      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
      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
      還。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
        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
        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
        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
      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
    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
    ,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
    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陸、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
      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
      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
    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柒、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
    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
    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本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
    他路線班車。

捌、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玖、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
    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旅
    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
    理之解決。

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