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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應疫情對於客運業營運之影響,加
    強落實防疫工作及保障相關從業人員安全,補貼客運業者購買防疫物
    資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

三、本要點適用之補貼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
    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等汽車客運業者。其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
    客運業之補貼得委託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相關公(工)會、計程車
    運輸合作社或計程車派遣車隊等業者代為申請。
    配合執行交通部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計程車油料補貼作業
    要點之油品公司(下稱油品公司)提供計程車使用防疫物資,得申請
    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客運業者或油品公司購買防疫物資費用,依下列規定分二
    階段申請補貼,補貼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至預算用罄為止:
    (一)第一階段: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申
          請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防疫物資
          費用。
    (二)第二階段: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購買防疫物資費
          用。

五、本要點補貼之防疫物資費用,應以實際單價核實補貼;其項目及單價
    金額上限如下:
    (一)為執行長途客運旅客量測體溫措施所採購之額(耳)溫槍物資
          (不含耳溫套),公路汽車客運業設有旅客服務人員之車站,
          依實際使用之月台數,每月台補貼一支,每一車站以五支為限
          ,每支補貼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為加強運輸工具及場站清潔、消毒工作所採購之消毒(或漂白
          )液,客運大型車輛每車每天補貼零點二公升、客運小型車輛
          每車每天補貼零點一公升,場站每站每天補貼一公升,每公升
          補貼最高新臺幣十元;其為油品公司提供計程車使用者,每站
          每天補貼三公升,每公升補貼最高新臺幣十元。
    (三)為執行駕駛員或客服人員配戴口罩措施所採購之口罩,每人每
          天一個,每個補貼最高新臺幣五元。
    (四)手套以每人每天一雙,每雙補貼最高新臺幣五元。
    (五)消毒酒精,客運大型車輛每車每天補貼零點一公升,客運小型
          車輛每車每天補貼零點零五公升,每公升補貼最高新臺幣六十
          元;其為油品公司提供計程車使用者,每站每天補貼二公升,
          每公升補貼最高新臺幣六十元。

六、本要點之補貼由下列各機關受理(下稱受理機關),核實審核轄管汽
    車客運業者或受委託者、油品公司之防疫物資數量需求,彙整報請公
    路總局補貼。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直轄市主管之計程車客運業: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之計程
          車客運業及油品公司: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七、受補貼汽車客運業或受委託者、油品公司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
    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由受理機關審核通過後向公路總局申請補貼款
    撥付:
    (一)請款書(附件一)。
    (二)支出清冊(如附件二,需檢附統一發票正本、收據正本或工(
          公)會代購證明(須含各支出項目、數量、單價金額))。
    (三)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四)委託書(附件三,依第三點受委託者才需出具)及委託清冊(
          附件四)。
    前項收據正本,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得由相關公(工)會、
    計程車派遣車隊或經受理機關認可單位開立(附件五),其開立收據
    之數量及金額應覈實,如經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重複開立,涉
    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八、補貼款項於各階段執行完畢後,採一次性撥付,原始憑證留存受理機
    關,撥付方式如下:
    (一)由受理機關檢具請領收據、補貼請款說明表(附件六)及補貼
          清冊(附件七)等相關資料請領。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二十條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貼案件者,應編制
          「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決算。

九、本要點之補貼款由公路總局撥付至受理機關後,再轉撥予受補貼對象
    ;另補貼款以電匯方式撥付者,受款人以受補貼對象為限,並於補貼
    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十、受補貼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逕予退件:
    (一)補貼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等無法審核,經受理
          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貼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日期非於第四點規定期間。
    (五)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十一、受補貼對象未遵守下列事項者,公路總局得撤銷補貼:
      (一)本補貼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
            均為補貼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有
            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補貼、或已獲他機關補
            貼者,受補貼對象應無條件退還具前述情事之補貼款,涉及
            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二)除「管制物資」外,客運業者受補貼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貼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補貼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項下支應。

十三、本要點之補貼,公路總局得就各受理機關之補貼案件進行不定期查
      訪,以瞭解案件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
      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