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時間:
99.2.3
沿革: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 ;增訂第17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 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 行)(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條之 1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 9431 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 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 1項、第3項、第6項至第10項、第17 條之 1第1項、第3項至第6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至第4項、第20條第1 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 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 處」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