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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
訂定時間:
111.11.28
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59988號令訂定發布,自11 1年11月30日生效
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odt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及其適用規定.pdf
七、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安裝規定.pdf
九、腳架.pdf
二、車輛規格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pdf
二十、煞車燈.pdf
二十一、反光標誌(反光片).pdf
二十二、電磁相容性.pdf
二十三、LED (發光二極體)光源.pdf
二十之一、煞車燈.pdf
二之一、車輛規格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pdf
八、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pdf
十、整車疲勞強度.pdf
十一、速率計.pdf
十七、方向燈.pdf
十七之一、方向燈.pdf
十九、尾燈(後(側)位置燈).pdf
十九之一、尾燈(後(側)位置燈).pdf
十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控制器標誌.pdf
十八、車寬燈(前(側)位置燈).pdf
十八之一、車寬燈(前(側)位置燈).pdf
十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控制器標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pdf
十五、氣體放電式頭燈.pdf
十五之一、氣體放電式頭燈.pdf
十六、非氣體放電式頭燈.pdf
十六之一、非氣體放電式頭燈.pdf
十四、燈泡.pdf
三、電子控制裝置.pdf
三之一、電子控制裝置.pdf
五、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pdf
六、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pdf
四、喇叭音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