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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修正時間:

88.1.25

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1786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十節節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自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