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61.06.20.交路(六)字第07989號函
公(發)布日: 061.06.20
要  旨:
  為學校教師與學生,在學校門口指揮交通時,應視為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之人員
本  文:
  關於學校教師與學生在校門口指揮交通,駕駛人如不服從,如何處理請
  釋示一案,本部經於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邀請內政部警政司、臺灣省
  教育廳、交通處、公路局、臺北市教育局、警察局、交通局等有關單位
  會議商定:
    (一)各級學校為維護學生安全,每日上學或放學時,由學生組隊在
          學校門口指揮交通,護導學生跨越道路之措施,在警力不足,
          學生人數過多及交通工程未能普遍設施之情形下,仍應採行,
          惟必須由各該學校指派監護教師率領護導並對執行指揮之學生
          ,事先應予適當之訓練。
    (二)各級學校之教師率領學生執行上述措施時,應視為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之人員,如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而闖越手旗時,應按
          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論
          處。(交通部路政司61.06.20. 交路(六)字第0七九八九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