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教師與學生在校門口指揮交通,駕駛人如不服從,如何處理請
釋示一案,本部經於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邀請內政部警政司、臺灣省
教育廳、交通處、公路局、臺北市教育局、警察局、交通局等有關單位
會議商定:
(一)各級學校為維護學生安全,每日上學或放學時,由學生組隊在
學校門口指揮交通,護導學生跨越道路之措施,在警力不足,
學生人數過多及交通工程未能普遍設施之情形下,仍應採行,
惟必須由各該學校指派監護教師率領護導並對執行指揮之學生
,事先應予適當之訓練。
(二)各級學校之教師率領學生執行上述措施時,應視為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之人員,如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而闖越手旗時,應按
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論
處。(交通部路政司61.06.20. 交路(六)字第0七九八九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