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經學校門口,不服從維持交通秩序之老師或學生之指揮,其違規
者應如何取締處罰?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係針對不服從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者」應予處罰。
二、又行人穿越道劃設於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此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五一條已有明文。為維護學童安全,貴署宜
通函有關機關,依規定於學校附近學童穿越眾多之處設置行人穿
越道,俾對本件違規行為者,可由在學校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之老
師或學生,將違規事實記載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通行
」之規定處罰。(交通部路政司 75.
05.14. 交路(七五)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