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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78.10.16.路臺(七八)監字第14454號函
公(發)布日: 078.10.16
要  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原持有大型車職業駕照,嗣依「七十八年個人經營計程
  車牌照發給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換領小型車職業駕照後,如因故駕駛
  大型車經舉發無照駕駛違規應如何裁罰」
本  文:
  受  文  者: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副本收受者: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建設局、本部參事室
  主旨:關於汽車駕駛人原持有大型車職業駕照,嗣依「七十八年個人經
        營計程車牌照發給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換領小型車職業駕照後
        ,如因故駕駛大型車經舉發無照駕駛違規應如何裁罰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78.10.02. 七八交一字第五一四九0號函。
    二、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個人經
        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
        車職業駕駛執照」,旨在要求其專業經營個人計程車,並遏止申
        請人於領得個人計程車牌照後即轉讓之投機行為。另依「道路交
        通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三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持「小型車」駕
        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
        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依上述規定,汽車
        駕駛人原持有大型車職業駕照,既已換領小型車駕照,其駕駛大
        型車之資格即暫行中止,如其以持有之小型車駕照,駕駛大型車
        ,即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合,故仍應
        依規定處罰,貴處建議免罰一節,核與規定未合,未便同意。(
        交通部路政司78.10.16. 路臺(七八)監字第一四四五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
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
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
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
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二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
營計程車客運業: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其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
    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其依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
    ,視同連續持有,但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
    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計程車駕駛人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前段及第二款前段
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
    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
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
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