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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1.08.27.(八一)一字第43486號函
公(發)布日: 081.08.27
本  文:
  為促進行車安全,營業小客車於車內擅自加裝電視機、放影機及電子螢
  光幕廣告等設備應責令拆除。(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1.08.27. (八一)
  一字第四三四八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二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
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
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