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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10.05.交路(八二)字第033484號函
公(發)布日: 082.10.05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
  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
  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本  文: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
  主旨所敘條款處罰。(交通部82.10.05. 交路(八二)字第0三三四八
  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
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
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