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
將近之處。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
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
,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
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
,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
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緣長三公尺、寬一點
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
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