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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3.02.03.交路(八三)字第000952號函
公(發)布日: 083.02.03
要  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
  燈,倘駕駛人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並經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舉發、裁罰者如何處理疑義
本  文:
  查本案係緣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
  款規定,業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修正,依修正後條文規定,主
  旨所敘情況非屬違規行為,當可免罰,又如行政機關自認原行政處分有
  未盡妥適情形,亦得依權責逕予撤銷。故此類行為如於修正前舉發而未
  結案者,依處罰法定主義從新從輕之法理,宜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現
  行規定,免予處罰;而對於修正後舉發而未結案者,依現行規定原即在
  不罰之列,至於已結案者,為避免增加業務之困擾及參酌處罰條例第八
  十七條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遇有當事人依法提出聲明異議
  或陳情申訴者,原處分即撤銷。(交通部83.02.03. 交路
    (八三)字第000九五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四十五條
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
將近之處。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八十七條
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體形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
    之。
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
,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
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
,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
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緣長三公尺、寬一點
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
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