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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07.31.(八三)警刑司字第65690號函
公(發)布日: 083.07.31
要  旨:
  關於貴縣路邊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日益嚴重,應如何提
  昇催繳作業乙案
本  文:
  本案在路邊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應在繳費通知單或催繳
  通知單上載明不依規定期限補繳停車費,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予以掣單舉發,藉以提醒車主儘速補繳停車費,
  避免導致處罰,如逾期仍拒繳停車費,應依上揭條文規定予以掣單舉發
  ,另對此類交通違規案件如逾期不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者,應按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別依序予逕行裁決,另處吊扣(銷)駕(牌)照,
  當能有效遏阻拒繳停車費情事,藉以提昇催繳作業。(臺灣省政府警務
  處83.07.31. (八三)警刑司字第六五六九0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
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
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
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
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
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