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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9.20.交路九十字第054902號函
公(發)布日: 090.09.20
要  旨:
  支、幹線道如何劃分等乙案
本  文:
  主旨:貴法院函詢有關支、幹線道如何劃分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法院九十年九月三日嘉院昭刑修字第一四一四八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狀況合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二十
        六條規定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另同規則第二二九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
        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另未設有號誌管制
        交通之處,可視需要於支道路口依第五十九條設置讓路標誌或依
        第一七二條設置讓路線等,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漫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才得續行
        。上述規定,請參考。
    三、另有關支、幹線道之劃分狀況、劃分標準等,依據前開設置規則
        第五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
        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故相關支、幹線道標誌、標線、號誌等之設
        置,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開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自本權責卓處。
        至於,本案貴法院所處理之案例,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如
        涉交通違規取締舉發事宜,建議宜由警察機關協助認定說明,如
        涉肇事責任與賠償事宜,可請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協助
        鑑定並由貴法院判決為準。(交通部90.09.20. 交路九十字第0
        五四九0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
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第九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
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
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磚紅色:色樣第二六號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345之規
定。
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
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
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1)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2)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
          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
          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3)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
          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
          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其
          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
          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4)
五、學校出入口:視需要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
    管制。
六、肇事紀錄: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
    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
七、幹線道連鎖:市區幹線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
    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
八、路網管制:
    (一)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
          設置。
    (二)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
          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線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
          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