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 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
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
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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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
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
,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
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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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1)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
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
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2)
三、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
日中同時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
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3)
四、行人穿越數: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
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
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其
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
(三)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
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4)
五、學校出入口:視需要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
管制。
六、肇事紀錄: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
重大事故,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
七、幹線道連鎖:市區幹線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
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
八、路網管制:
(一)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
設置。
(二)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
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線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
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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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
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
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
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
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
以利疏導交通。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應設置行人
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線道設置閃光
黃燈,於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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