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防偽標籤,其參考圖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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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
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
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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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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