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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05.07.交路字第0910033874號函
公(發)布日: 091.05.07
本  文:
  主旨:有關本部公路總局檢送該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之「研商有關
        警察機關建議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
    二、三聯之移送作業及於移送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單時加附舉證照
        片案等事宜會議」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公路總局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路監交字第九一八
        三七五四號函辦理(原函已分行貴單位)。
    二、查旨揭會議決議(一)之1有關「逕行舉發案件取消交通違規通
        知單第二、三聯之移送作業應屬可行,另攔檢案件第三聯亦可一
        併取消,銷案件數以報表回覆即可。」乙節,暨經公路總局邀集
        內政部警政署、北、高二公路主管機關等會商決議,本部原則同
        意。
    三、另旨揭會議其他決議如(一)之2、3、(二)及
      (三),涉及警察機關舉發權責應行辦理事項,惠請內政部警政署
            轉各警察機關參照辦理。
    四、至於,旨揭會議決議(一)之2、3及(三)部分決議事項,涉
        及公路監理機關及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等權責部分,請上開
        單位參照辦理。(交通部91.05.07. 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
        七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
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
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
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
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
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
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
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除駕駛人違規記點外之其他處分
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
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違規點數已登錄,送達受處分人。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
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
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第七十七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