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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7.07.11.交路字第018184號函
公(發)布日: 077.07.11
要  旨:
  釋示逕行舉發案,如違規人依限到案適用最低額罰鍰規定
本  文:
  主旨:貴署函發有關逕行舉發案件係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須補驗駕
        駛執照或行車執照者」,不得利用自動繳納罰鍰方式辦理違規繳
        款,轉知所屬照辦乙案,本部補充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  貴署  七七警署交字第三七八二八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逕行舉發案件,因須查證駕駛人誰屬,故執勤警員舉發該違規
        事件時,於舉發單上應勾記「須至應到處所接受裁處」,如違規
        人至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係在應到案日期內,依法仍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法定最低額
        罰鍰繳納罰鍰。(交通部77.07.
     11. 交路  字第0一八一八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
    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
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
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
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
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
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
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
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除駕駛人違規記點外之其他處分
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
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違規點數已登錄,送達受處分人。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
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
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