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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4.01.29.交路字第00601號函
公(發)布日: 074.01.29
要  旨:
  未依規定參加大客車、貨車駕駛人講習座談會,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案
本  文: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收受者: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市政
  府建設局、本部道安委員會、路政司
  主旨:貴局函詢未依規定參加大客、貨車駕駛人(含負責人)講習座談
        會人員可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處
        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建五字第00二七七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遇有道路交
        通法令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時,得對汽車駕駛
        人施以定期講習。」本部為增進行車安全,減少肇事原因,特對
        大客貨車運輸公司負責人及駕駛人實施行車安全座談講習,係屬
        應急重要措施,如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該講習者,自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罰。至於負責人部
        分,請省、市主管單位宜多勸導督促其踴躍參與,尚難有上開條
        文之適用。(交通部74.01.29. 交路字第00六0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
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
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
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
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
,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
關之人講習時數。
2.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五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對職業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
前項講習之調訓條件、對象、執行單位、課程、時數、列管,及公司、行
號提供受僱職業駕駛員名冊之處理等調訓作業計畫,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據業務推動需要訂定執行,並於實施前,檢具計畫報送交通部備查。